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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YS 0002 S-2019 食用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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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YS 0002 S-2019 食用调味油 2019 食用 调味
Q/JSYS 晋 江 顺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YS0002S2019 代替 Q/JSYS 0002S-2016 食用调味油 2019-03-11 发布 2019-04-10 实施 晋江顺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SY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微生物限量指标依据 GB 19640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代替于 2016 年 06 月 06 日备案通过备案号为 0595350135S-(2016)企业标准 食用调味油Q/JSYS 0002S-2016。与 Q/JSYS 0002S-2016 比较,主要内容修改如下:修改了范围标准;根据更新的国家标准,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原料要求、包装;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溶剂残留量项目)、实验方法。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11 日发布。本标准由晋江顺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顺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修。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YS 0002S2019 1 食用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洋葱、大蒜、生姜为辅料,经选料、洗料、破碎、油炸、冷却、过滤、包装等工序制作而成的食用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H/T 1194 大蒜 NY/T 1071 洋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YS 0002S2019 2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2 洋葱:应符合 NY/T 1071 的规定。3.1.3 大蒜:应符合 GH/T1194 的规定。3.1.4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气味,香味纯正,味道新鲜,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透明度,允许微浊,无霉变 杂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 g)0.2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0.25 总砷(以 As 计)/(mg/kg)0.1 铅(以 Pb 计)/(mg/kg)0.1 苯并(a)芘/(g/kg)10 黄曲霉毒素 B1/(g/kg)10 溶剂残留量a/(mg/kg)20 a以压榨油为原料的食用调味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 10mg/kg 时,视为未检出)。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YS 0002S2019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5 和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随机抽取样品 1 个小包装,将试样于烧杯中混匀,油层高度不得小于 5mm,在温室下对着自然光观察,然后再置于白色背景前借其反射光线观察并描述其色泽、形态、杂质;将试样倒入 150mL 烧杯中,置于水浴上,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并蘸取少许试样,尝其滋味。5.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009.23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4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7 苯并(a)芘 按GB 5009.27规定的发方法测定。5.8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9 溶剂残留量 按GB 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5.10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YS 0002S2019 4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方可出厂。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工艺条件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及样品以包/瓶为单位。6.2 抽样方法 采取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 500 箱以下(含 500 箱)时,抽取 3 箱,每批产品在 500 箱以上时,每增加 100 箱(含不足 100 箱),增加抽取 1 箱。每箱均抽取 4 包/瓶样品。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连续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为复合塑料袋、PET 瓶,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YS 0002S2019 5 运输工具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物品、非食用植物油混存,应有防雨、防晒、防污、防爆措施。7.4.2 储油容器的内壁和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大容量的包装应尽可能充入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不得通入空气搅拌。7.4.3 贮存成品油的专门容器必须明确标记,定期清洗或清理,干燥后才能灌油。7.4.4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避免阳光直射或靠近热源。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7.5 保质期 在符合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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