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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W
0001
S-2019
蝴蝶面
2019
蝴蝶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SWQ/JSW 0001S-2019蝴蝶面2019-03-01 发布2019-03-15 实施鹤鹤山山市市嘉嘉士士威威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7013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6日Q/JSW 0001S-2019I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祖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Q/JSW 0001S-20191蝴蝶面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生产的蝴蝶面的术语和定义、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技术要求、营养强化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1、碳酸钙、葡萄糖酸锌、焦磷酸铁等)、其他辅料(小米、核桃粉、草莓粉、菠菜粉、番茄粉、胡萝卜粉、南瓜粉等),经混合、和面、成型、烘干制成的非即食蝴蝶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5小麦粉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08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461食用盐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NY/T 1042 绿色食品 坚果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47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1(盐酸硫胺)GB 8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190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焦磷酸铁GB 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LS/T 3212 面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Q/JSW 0001S-20192蝴蝶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营养强化剂(维生素 B1、碳酸钙、葡萄糖酸锌、焦磷酸铁等)、其他辅料(小米、核桃粉、草莓粉、菠菜粉、番茄粉、胡萝卜粉、南瓜粉等),经混合、和面、成型、烘干制成的类似蝴蝶形状的面制品。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 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且应符合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4.1.4 小米应符合GB2715的规定,且应符合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1.5 核桃粉应符合NY/T 1042的规定,且应符合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1.6 草莓粉、菠菜粉、番茄粉、胡萝卜粉、南瓜粉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且应符合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1.7 维生素B1应符合GB 14751的规定4.1.8 碳酸钙应符合GB 1886.214的规定4.1.9 葡萄糖酸锌应符合GB 8820的规定4.1.10 焦磷酸铁应符合GB 1903.16的规定4.2生产工艺原料验收(CCP1)称量(CCP2)原料混合和面压片成型烘干(CCP3)包装检验入库4.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表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固有颜色,均匀一致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异物形状类似蝴蝶形状口感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4.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JSW 0001S-20193表表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含量/(%)14.5酸度/(mL/10g)4.0烹调损失率/(%)10.0铅(以 Pb 计)/(mg/kg)0.18总砷(以 As 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5.04.5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4.5.1 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4.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6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色泽、杂质、气味检测按GB 5492规定执行,形状按目测法进行判定,口感按LS/T 32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含量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1 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烹调损失率按LS/T 32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经质量部门抽样,按原辅材料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Q/JSW 0001S-201947.2组批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相同配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7.3抽样方法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3袋,其中12袋用于检验,其余6袋留样备查。7.4出厂检验7.4.1 每批产品经质量部门抽样检验合格并开具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含量、酸度。7.5型式检验7.5.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试制投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关键设备、主要原料或者关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6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6.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判定依据,若复检项目仍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0850 的规定8.2包装8.2.1 包装应整洁、完整、无破损。8.2.2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8.3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产品装卸时,严禁抛摔、撞击、挤压等搬运方式。8.4贮存8.4.1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仓中,离墙离地存放。8.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变质、易腐败、易生虫等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同存放。8.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