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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FJ
0001
S-2021
牡蛎玛咖颗粒固体饮料
2021
牡蛎
颗粒
固体
饮料
江 苏 富 基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FJ 0001S-2021 牡蛎玛咖颗粒(固体饮料)2021-04-19 发布 2021-06-08 实施 江苏富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SF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5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0 7Q/JSFJ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苏富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指标0.9 mg/kg,严于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规定的铅1.0mg/kg 的限制要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训练。本标准于2021年04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FJ 0001S-2021 1 牡蛎玛咖颗粒(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牡蛎玛咖颗粒(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牡蛎、芡实、山药、枸杞子、茯苓、覆盆子、人参(人工种植)、五指毛桃、黄精为原料,经选材、清洗、加入玛咖粉水煮提取、过滤、浓缩、烘干 粉碎、加入花生油、蜂蜜制粒、灭菌、包装制成的牡蛎玛咖颗粒(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4 花生油(含第 1 号修改单)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JSFJ 0001S-20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牡蛎、芡实、山药、覆盆子、黄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同时符合 GB 2762和 GB 2763 的规定。3.1.2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同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4 花生油应符合GB/T 1534的规定、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5 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6 茯苓应符合GB 709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7 五指毛桃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 号)的规定、同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8 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同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呈黑色 取5g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辩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呈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呈颗粒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7 GB 5009.3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农药残留限量 符合GB 2763的规定 3.4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JSFJ 0001S-2021 3 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限 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50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符合GB 29921中饮料的规定 GB 4789.4、GB 4789.10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4.2 型式检验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料的来源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除3.1外的全部项目。4.3 组批与抽样 4.3.1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规格、同班次的产品为一批。4.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0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4.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20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4.4 判定规则 在检验中如果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J S Q BQ/JSFJ 0001S-2021 4 产品运输包装符合GB/T 191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并标注本品含人参(人工种植)、玛咖粉及本品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使用复合塑料袋,复合塑料袋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也可按客户要求选用包装,材质需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并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雪、高温,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