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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FZY
0008
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19
动物性
水产
制品
Q/PFZY 漳 浦 丰 滋 雅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PFZY 0008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19-04-05 发布 2019-05-03 实施 漳浦丰滋雅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PFZY 0008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过氧化值指标依据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05 日发布。本标准由漳浦丰滋雅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浦丰滋雅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丽萍、赵秀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FZY 0008S2019 1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为辅料,经原料处理、调味或不调味、预煮或不预煮、干燥、成型、包装制成的动物性水产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FZY 0008S2019 2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工艺和食用方法不同分类: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25 氯化物(以 Cl计),20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 g 0.6 铅b(以 Pb 计),mg/kg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干制鱼类、甲壳类 干制双壳类 1.0(去除内脏)0.5 1.5 镉b(以 Cd 计),mg/kg 干制鱼类 0.1 甲基汞b(以 Hg 计),mg/kg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肉食性鱼类除外)干制肉食性鱼类 0.5 1.0 无机砷b(以 As 计),mg/kg 干制动物性水产品(鱼类除外)干制鱼类 0.5 0.1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FZY 0008S2019 3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铬b(以 Cr 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b,mg/kg 0.5 a 仅限于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b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脱水率为 80,其中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5 微生物指标 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 000 MPN/g GB 4789.7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 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094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FZY 0008S2019 4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9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0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6.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6.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7.4 产品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FZY 0008S2019 5 7.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净含量。7.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