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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CTY
0017
S-2021
燕窝水解液超临界干燥工艺
2021
燕窝
水解
临界
干燥
工艺
2021-07-01 发布 2021-07-15 实施 Q/PCTY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PCTY 0017S2021 燕窝水解液(超临界干燥工艺)广东普萃特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1092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PCTY 001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普萃特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胡勇刚、李伟明、赖妙玲、郭栋、岑水斌。本标准于2021年07月01日首次发布。Q/PCTY 0017S2021 1 燕窝水解液(超临界干燥工艺)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燕窝水解液(超临界干燥工艺)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燕窝为原料,经超临界干燥工艺处理后,加入蛋白酶,经酶解、过滤、灌装、密封、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水解液(超临界干燥工艺)。该产品主要用于食品加工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Q/PCTY 0017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3.1 原辅料要求 3.2 3.1.1 燕窝应符合 GH/T 1092、卫监督函201262 号的规定。3.3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4 3.1.3 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5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他异味 性 状 呈液体状,有少许悬浮物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6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g)2.5 pH 4.0-8.0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8.0a 铅(以 Pb 计)/(mg/L)0.3 a 亚硝酸盐含量按照燕窝制品中食用燕窝的比例进行折算 3.7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0 102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Q/PCTY 0017S2021 3 沙门氏菌/(/25mL)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8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9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泽、杂质 取被测试样于洁净的白纸上,置于明亮处,观其色泽和杂质。5.1.2 滋味与气味 通过直接嗅闻和类比进行判断。5.1.3 性状 采用直接手触摸被测试样进行判断。5.2 5.2 理化指标 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换算系数”采用6.25。5.2.2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pH 按GB 8535规定的方法检验。5.3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Q/PCTY 0017S2021 4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6.2 出厂检验 6.2.1 成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签发合格证。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蛋白质、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3.2 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6.4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6.5 抽样方法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6 6.6 判定规则 Q/PCTY 0017S2021 5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查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7.1 标志、标签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7.2 包装 7.2.1 产品采用玻璃瓶或复合食品包装袋进行包装。玻璃瓶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允许发展新的包装形式及包装材料,新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内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7.3 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阳光暴晒,雨淋受潮。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运;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潮、防污染,轻拿轻放,不得摔撞、重压、倒置。7.4 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受热或阳光暴晒,并具有防鼠、防虫措施。7.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堆放时应离地 10cm,离墙 20cm。7.5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