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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CY
0001
S-2021
食用复合调味油
2021
食用
复合
调味
江 苏 超 悦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CY 0001S-2021 食用复合调味油 2021-03-04 发布 2021-03-25 实施 江苏超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JSC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7 2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3-2 4Q/JSC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 Pb 计)1.0mg/kg”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江苏超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伟、周涛。本标准于2021年3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CY 0001S-2021 食用复合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复合调味油的分类及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除芝麻油)为主要原料,配以香辛料(选用GB/T 12729.1中罂粟除外的品种),添加或不添加胡萝卜、豆瓣酱、辣椒粉、辣椒红、食品用香精,经预处理、配料、熬制搅拌、冷却、灌装而成的食用复合调味油(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 S Q BQ/JSCY 0001S-2021 NY/T 493 胡萝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命名 按产品用途或色香味特性+油命名。例如:以食用植物油(除芝麻油)、香辛料(选用 GB/T 12729.1中罂粟除外的品种)、辣椒粉、辣椒红、食品用香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命名为辣油。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除芝麻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2 胡萝卜:应符合 NY/T 493 的规定。4.1.3 香辛料(选用 GB/T 12729.1 中罂粟除外的品种):应符合 GB/T 15691 中 5.1、GB 2762 和 GB 2763的规定。4.1.4 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4.1.5 生活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6 辣椒粉:应符合 GB/T 1569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7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4.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目视、口尝、鼻嗅 组织形态 呈均匀的油状,允许有少量沉淀。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及挥发物/(g/100g)20 GB 5009.236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J S Q BQ/JSCY 0001S-2021 续表 2 理化指标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苯并a芘/(g/kg)10 GB 5009.2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4.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明。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4.2、4.3、4.4、4.5 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J S Q BQ/JSCY 0001S-2021 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执行标准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