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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
0011
S-2021
吉士粉
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S 0011 S-2021吉士粉2021-06-02 发布2021-08-15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进进升升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9030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S 0011 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而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进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炳根。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6 月 2 日。Q/JS 0011 S-20211吉士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吉士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玉米淀粉、-胡萝卜素、食用香精、变性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全脂奶粉、植脂末(含氢化植物油)、食用盐、全蛋粉为原料,经混合搅拌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谷类和淀粉类甜品调味的非即食的吉士粉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QB/T 4791 植脂末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JS 0011 S-202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要求。3.1.2-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要求。3.1.3食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1.4变性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31的要求。3.1.5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6植脂末应符合QB/T 4791的要求。3.1.7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要求。3.1.8全蛋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9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橙色气味滋味具本品特有的香味,无哈喇味、霉味及异味性状粉状、结构松散、无结块、结团,不粘手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4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70Q/JS 0011 S-202133.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在符合感官检验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把样品平铺在表面皿上,目测、鼻嗅检验产品的色泽、气味、性状、杂质。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进行测定。5.2.2总砷按 GB 5009.11 进行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进行测定。5.2.4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进行测定。5.3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进行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进行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2.3判定规则Q/JS 0011 S-20214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要求,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采用马口铁罐或胶袋,外包装采用纸箱或胶桶包装,马口铁罐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胶袋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胶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离墙离地距离不小于 2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