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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SP 0005 S-2022 非矾粉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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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SP 0005 S-2022 非矾粉条 2022 粉条
备案号:QB64/0179S-2022宁 夏 朗 润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RSPQ/LRSP 0005S2022非矾粉条2022-04-27 发布2022-04-27 实施宁夏朗润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LRSP 0005S2022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 27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确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朗润食品由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宏伟、黄志福。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LRSP 0005S20221非 矾 粉 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矾干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3定义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Q/LRSP 0001S2021食用预拌专用淀粉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铝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合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裂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Q/LRSP 0005S20222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预拌专用淀粉为原料,添加柠檬酸,经配料、加水调拌、和浆、成型、冷冻、干燥、包装加工而成的条状或丝状非即食性粉条,因原料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明矾所以该类产品定义为非矾粉条。4.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食用预拌专用淀粉应符合 Q/LRSP 0001S2021 的规定。4.1.2.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4.3.理化指标4.3.1.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4.4.卫生指标4.4.1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卫生指标项目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应符合 GB 2713 规定铅(以 Pb 计)/(mg/kg)总砷(以 AS计)/(mg/kg)黄曲霉毒素 B1/(g/kg)4.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测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无砂齿组织形态条形粗细均匀,不粘连,弹性良好项目指标水分/(g/100g)15.0淀粉/(g/100g)75.0灰分/(g/100g)0.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不得检出Q/LRSP 0005S20223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7.检验方法7.1.感官检验在正常光线下,目测、手感、鼻嗅、品尝。7.2.理化检验7.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淀粉按 GB/T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5.铝按 GB 5009.18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6.其他污染物按 GB 2761、GB 2762 的方法测定。7.2.7.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8.检验规则8.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8.2.抽样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8.3.检验8.3.1.出厂检验8.3.1.1.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淀粉、磁性金属物、净含量。8.3.1.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3.2.型式检验8.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c)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Q/LRSP 0005S20224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8.3.3.判定规则a)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b)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全部出厂项目选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不符合出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复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产品合格。c)在有效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权威仲裁单位进行检验、判定。9.标识、包装、贮存、运输9.1.标识产品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产品进行定量包装,封口采用热合封口或胶带封口。包装要严密、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无破损、无裸露,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握、挤压。9.5 保质期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无损,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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