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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SW 0002 S-2022 香菇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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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SW 0002 S-2022 香菇粉固体饮料 2022 香菇 固体 饮料
Q/SJSW西安三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企业标准Q/SJSW 0002S2022香菇粉(固体饮料)2022-02-25 发布2022-03-25 实施西安三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5 1 5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3 2 4Q/SJSW 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西安三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三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功奎。本标准批准人:徐功奎。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JSW 0002S20221香菇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菇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菇为原料,经挑选、粉碎、提取、浓缩、适量加入麦芽糊精、喷雾干燥、粉碎过筛、混匀、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香菇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0882.6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6部分: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8581香菇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王光亚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SJSW 0002S2022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干香菇:应符合 GB/T 38581 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棕色、棕褐色至紫褐色滋味、气味具有香菇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外观粉末状,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冲调性冲泡后呈均匀的棕色,允许有少许沉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铅(以 Pb 计)/(mg/kg)0.9镉(以 Cd 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多糖/(g/100g)0.5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25g-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SJSW 0002S20223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气味、外观及杂质取适量供试品,置于干燥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尝其滋味,嗅其气味,观测其杂质。4.1.2冲调性取适量供试品置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80左右的蒸馏水300mL 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多糖: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王光亚版)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Q/SJSW 0002S20224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包装,将所抽样品分成 12 份,每份不少于 100g,8 份用于检验,4 份用于备查。5.3出厂检验5.3.1产品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4.2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文件的规定。内包装采用塑料袋或铝箔复合膜应符合GB/T 10004或GB/T28118的规定,外包装用纸桶或纸箱包装应符合GB/T 14187或GB/T 6543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6.3运输6.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贮存Q/SJSW 0002S20225本产品应存放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本产品应离地2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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