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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LB
0002
S-2021
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
2021
苏打
气泡
风味
饮料
陕 西 健 力 宝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JLB 0002S2021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2021-03-22 发布2021-04-22 实施Q/SJLB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45 5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42 2Q/SJLB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健力宝(云南)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清河食品工业园园区一路。健力宝(云南)饮料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67号。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港路58号。北京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下庄432号。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恒园路18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文勇、田宝生。本标准批准人:叶红汉。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JLB 0002S20211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赤藓糖醇、三氯蔗糖、甜蜜素、安赛蜜、柠檬酸、碳酸氢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加热、过滤、冷却、调配、过滤、加入二氧化碳、灌装、包装制成的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Q/SJLB 0002S20212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106.1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1部分:铝易开盖铝罐GB/T 10792碳酸饮料(汽水)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配料和风味的不同,产品可分为:白桃味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卡曼橘味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夏黑葡萄味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樱花白葡萄味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荔枝味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苹果味苏打气泡水(风味饮料)。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4.1.3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4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4.1.5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4.1.6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7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4.1.8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0二氧化碳:应符合 GB 1886.228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无色透明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酸甜适口,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SJLB 0002S20213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总糖/(g/100g)0.5总酸(以一水柠檬酸计)/(g/kg)0.56.0二氧化碳气容量(20)/倍0.5铅(以Pb计)/(mg/L)0.3锡(以Sn计)a/(mg/kg)150锌、铜、铁总和a/(mg/L)20三氯蔗糖/(g/kg)0.25甜蜜素/(g/kg)0.65安赛蜜/(g/kg)0.3山梨酸/(g/kg)0.5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900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0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4.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约50mL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100mL烧杯中),置于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Q/SJLB 0002S202145.2理化指标5.2.1总糖:按 GB 5009.8 中第一法执行。5.2.2总酸:按 GB 12456 执行。5.2.3二氧化碳气容量:按 GB/T 10792 中 6.2.1 条款执行。5.2.4铅:按 GB 5009.12 执行。5.2.5锡:按 GB 5009.16 执行。5.2.6锌、铜、铁总和:按 GB 5009.14 测定锌,按 GB 5009.13 测定铜,按 GB 5009.90 测定铁,将锌、铜、铁检测结果通过加和进行计算。5.2.7三氯蔗糖:按 GB 22255 执行。5.2.8甜蜜素:按 GB 5009.97 执行。5.2.9安赛蜜:按 GB/T 5009.140 执行。5.2.10山梨酸:按 GB 5009.28 执行。5.3微生物限量5.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5.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执行。5.3.4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5.3.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执行。5.3.6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执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罐),抽样数量为9瓶(罐),总量不得少于1L。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6.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识7.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SJLB 0002S202157.2包装7.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金属罐应符合 GB/T 17590 或 GB/T 9106.1 或 GB 4806.9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