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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OZH
0001
S-2019
即食酱腌菜
2019
即食
腌菜
备案号:Q/JOZH 建 瓯 市 竹 篁 农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OZH0001S-2019 即食酱腌菜 2019-11-16 发布 2019-12-15 实施 建瓯市竹篁农产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OZH 0001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即食酱腌菜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企业标准。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主要指标结和 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的规定和产品自身特性共同制定。本标准由建瓯市竹篁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建瓯市竹篁农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金梅、刘仁杰、左宗辉、覃德叁、林宏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ZH 0001S2019 1 即食酱腌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酱腌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腌渍竹笋、竹笋罐头、腌渍芥菜、盐渍菌菇等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味精、植物油、鸡精调味料、白砂糖、食用盐、辣椒、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酵母抽提物、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香辛料、复合调味料、芝麻、食品用香精、安赛蜜、阿斯巴甜、三氯蔗糖、山梨酸钾、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柠檬黄、乳酸、冰乙酸、辣椒红、姜黄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整形、分切、脱盐、预煮(或不预煮)、脱水(或不脱水)调味、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酱腌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安赛蜜)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ZH 0001S2019 2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1761 芝麻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406 竹笋罐头 SB/T 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以盐渍竹笋、芥菜、菌菇和竹笋罐头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清洗、整形切制、脱盐或不脱盐、预煮或不预煮、脱水、拌料、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酱腌菜。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盐渍竹笋、芥菜、菌菇: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4.1.2 竹笋罐头:符合QB/T 1406的规定。4.1.3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4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4.1.5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6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7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8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4.1.9 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4.1.10 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的规定。4.1.11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4.1.12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SB/T 10338的规定。4.1.13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14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4.1.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16 安赛蜜:应符合GB 1886.37的规定。4.1.17 阿斯巴甜: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ZH 0001S2019 3 4.1.18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4.1.19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4.1.20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1.21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4.1.22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00的规定。4.1.23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4.1.24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25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4.1.26 乳酸:应符合GB 1886.173的规定。4.1.27 冰乙酸:应符合GB 1886.10的规定。4.1.28 辣椒红:应符合GB 1886.34的规定。4.1.29 姜黄:应符合GB 1886.60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状态 无霉变,无霉斑白膜,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90 GB 5009.3 食盐(以氯化钠计),%3.0 GB 5009.44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0.0 GB 5009.33 铅(以Pb计),mg/kg 0.8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4.4.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果蔬制品(含酱腌菜类)的规定。4.4.2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b/(CFU/g)n c m M 5 2 10 103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b 不适用于非灭菌发酵型产品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腌渍蔬菜或发酵蔬菜制品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OZH 0001S2019 4 4.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 检验规则 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亚硝酸盐、食盐、大肠菌群。5.2 型式检验 5.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长期停产或停产 3 个月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 组批 出厂检验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相同品种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不同位置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分成 3 份。一份用于感官、理化检验,一份用于微生物检测,一份留样备查。5.5 判定规则 除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外,如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时,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判断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102号和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6.3 运输 产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运输过程避免强烈震荡并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贮存应置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