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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CTY 0018 S-2021 花胶肽 (超临界干燥工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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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CTY 0018 S-2021 花胶肽 超临界干燥工艺 2021 临界 干燥 工艺
2021-04-01 发布2021-04-15 实施Q/PCTY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PCTY 0018S2021花胶肽(超临界干燥工艺)广东普萃特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1053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PCTY 0018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普萃特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胡勇刚、李伟明、赖妙玲、郭栋、岑水斌。本标准于2021年4月1日首次发布。Q/PCTY 0018S20211花胶肽(超临界干燥工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胶肽(超临界干燥工艺)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花胶为主要原料,以蛋白酶为辅料,经过预处理、酶解、分离、浓缩、超临界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花胶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Q/PCTY 0018S20212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3.1 原辅料要求3.1.1 干花胶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2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花胶肽固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花胶肽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他异味性状呈均匀粉末状,无结块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90.0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3.0总氮(以干基计)/(g/100g)15.0灰分/(g/100g)7.0水分/(g/100g)7.0铅(以 Pb 计)/(mg/kg)0.9镉(以 Cd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1.0铬(以 Cr 计)/(mg/kg)2.0总汞(以Pb计)/(mg/kg)0.1低聚肽(以干基计)/(g/100g)50Q/PCTY 0018S202133.4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5.1 感官要求5.1.1色泽、杂质取被测试样于洁净的白纸上,置于明亮处,观其色泽和杂质。5.1.2滋味与气味通过直接嗅闻和类比进行判断。5.1.3性状采用直接手触摸被测试样进行判断。5.25.2 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按GB 31645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Q/PCTY 0018S202145.2.3羟脯氨酸按GB/T 9695.23规定的方法检验。5.2.4总氮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6低聚肽按GB/T 22729规定的方法检验。5.2.7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验。5.2.8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2.9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验。5.2.11总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5.35.3 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5.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Q/PCTY 0018S202156检验规则6.1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6.2 出厂检验6.2.1成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签发合格证。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6.3 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3.2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6.4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6.5 抽样方法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66.6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查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7.1 标志、标签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7.2 包装7.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应的规定,使用食品复合袋或铝箔袋,应符合 GB 9683、GB/T28118、GB 4806.7 的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7.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内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7.37.3 运输Q/PCTY 0018S2021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阳光暴晒,雨淋受潮。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运;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潮、防污染,轻拿轻放,不得摔撞、重压、倒置。7.47.4 贮存7.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受热或阳光暴晒,并具有防鼠、防虫措施。7.4.2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堆放时应离地 10cm,离墙 20cm。7.5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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