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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S 0084 S-2019 胶原蛋白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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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S 0084 S-2019 胶原蛋白饮品 2019 胶原 蛋白 饮品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胶原蛋白饮品备案号:36104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12月25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4日Q/JWS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WS 0084S-20192019-12-03 发布2019-12-03 实施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S 0084S-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2 4 食品添加剂.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6 检验规则.4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S 0084S-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 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的铅限量 0.3mg/L。本标准代替 Q/JWS 0084S-2017。本标准与 Q/JWS 0084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胶原蛋白饮料”更改为“胶原蛋白饮品”;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春涛、熊蕾。本标准批准人:汪玲。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S 0084S-2019 1 胶原蛋白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饮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鱼胶原蛋白肽、结晶果糖、蜂蜜、浓缩蓝靛果汁为原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甜菊糖苷、柠檬酸、维生素C(抗坏血酸)、山梨酸钾、食用香精】,经混合、溶解、加热、灌装、灭菌等工艺制成的胶原蛋白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S 0084S-2019 2 GB/T 26762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00272002 钠钙玻璃模制药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蜂蜜 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2 鱼胶原蛋白肽 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3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浓缩蓝靛果汁 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3.1.5 结晶果糖 应符合 GB/T 26762 的规定。3.1.6 聚葡萄糖 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3.1.7 柠檬酸 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8 甜菊糖苷 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9 维生素 C(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10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11 食用香精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S 0084S-2019 3 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外观 均匀的液体 取适量样品,置于一洁净、干燥、透明的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外观与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味酸甜,略有胶原蛋白特有气味及水果香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pH 值 36 GB 5009.237 蛋白质/(%)5 GB 5009.5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8 GB/T 12143 总糖(以葡萄糖计)/(%)17 GB 5009.8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mL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菌落总数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 20 GB 4789.15 酵母 20 GB 4789.15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S 0084S-2019 4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及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pH 值、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得复检。6.5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GB 7718、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4806.5 或 YBB00272002(瓶子规格 50mL 及以上)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S 0084S-2019 5 7.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3.2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7.4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同存放。7.5 保质期 本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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