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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GZ
0001
S-2021
牛蒡酒配制酒
2021
牛蒡
配制
江 苏 高 祖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GZ 0001S-2021 牛蒡酒(配制酒)2021-04-12 发布 2021-05-18 实施 江苏高祖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JSGZ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1 4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5-1 7Q/JSGZ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2mg/kg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江苏高祖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红、梁敬波、梁晓东、李斌。本标准于 2021 年 4 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GZ 0001S2021 1 牛蒡酒(配制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蒡酒(配制酒)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浸渍牛蒡(牛蒡根),经提取、加水调配、过滤、灌装、封口而成的牛蒡酒(配制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JSGZ 0001S2021 2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3 牛蒡(牛蒡根):应新鲜、洁净、完整,无外力、虫及病虫害造成的损伤,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 形态 澄清液体,无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 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和酒香,酒香和谐纯正 滋味 绵润甘醇,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20)a,%vol 21.052.0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3.0 GB/T 15038 总酸(以乙酸计),g/L 0.3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1.0 GB/T 10345 甲醇b,g/L 2.0 GB 5009.266 氰化物(以 HCN 计)b,mg/L 8.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差不得超过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J S Q BQ/JSGZ 0001S2021 3 3.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测。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4.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 规定的全部项目。4.4.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设备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5 组批与抽样 4.5.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800mL(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600mL(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6 判定规则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6.2 如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检验项目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J S Q BQ/JSGZ 0001S2021 4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2757、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标注酒精浓度和警示语。运输包装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并符合 GB 4806.5 或 GB/T 2469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并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时应该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室内,应离地离墙存放,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