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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MY 0001 S-2019 金塞精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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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MY 0001 S-2019 金塞精米 2019 精米
备案号:QB64/0309S-2019 Q/JSMY 宁 夏 金 塞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MY 0001S2019 金塞精米 2019-07-16 发布 2019-07-16 实施 宁夏金塞米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JSM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了Q/JSMY 0001S-2016金塞精米 本标准与Q/JSMY 0001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了部分理化指标;增加了标准有效期。本标准由宁夏金塞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金塞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金。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SMY 0001S2019 1 金塞精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塞精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金塞精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26631 粮油名词术语 理化特性和质量 GB/T 35881 粮油检验 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 图像分析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1533 大米颜色黄度指数标准样品 LS/T 15123 粳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JSMY 0001S2019 2 3 术语和定义 GB1354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精度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贡米;b)珍珠米;c)家常米;d)农家米。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GB 1350、GB/T 17891和GB 2715要求。5.2 5.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贡米 珍珠米 家常米 农家米 水分,%15.5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精碾 适碾 不完善粒,%3.0 3.0 4.0 5.0 碎米 含量 总量,%10.0 10.0 15.0 20.0 其 中:小 碎 米 含量,1.0 1.0 1.5 2.0 最大 杂质 总量,%0.25 0.25 0.25 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0.02 0.02 0.02 互混率,%5.0 黄粒米,%1.0 色泽、气味 正常 5.3 卫生指标 按GB2761、2762、2763规定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JSMY 0001S2019 3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色泽、气味按 GB/T5492 规定方法检验。7.2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5494 规定方法检验。7.3 碎米含量按 GB/T5503 规定方法检验。7.4 黄粒米按 GB 5496 或 GB/T 35881 规定方法检验。7.5 加工精度按 GB/T5502 规定方法检验。7.6 互混按 GB/T5493 规定方法检验。7.7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7.8 净含量检验按 JJF1070 规定执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5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按 5.2 的规定检验。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规定。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和相关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Q/JSMY 0001S2019 4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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