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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JS
0001
S-2021
桶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2021
饮用
天然
泉水
Q/SMJS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矿泉水厂企业标准 Q/SMJS 0001S-2021 桶(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2021-03-15 发布 2021-04-15 实施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矿泉水厂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JS 0001S2021 I 前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参照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制定。余氯(游离氯)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由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矿泉水厂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矿泉水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秋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JS 0001S2021 1 桶(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生产的桶(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自涌泉水经过滤、杀菌、灌装、封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天然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12 号令 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自涌泉水 3.1.1.1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指标应符合 GB 5749 中水源水的规定要求。3.1.1.2 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3.1.2 包装材料 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JS 0001S2021 2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余氯(游离氯)/(mg/L)0.04 GB/T 5750 3.4 特征(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特征(界限)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电导率(251)/(s/cm)10 GB/T 5750.4 偏硅酸/(mg/L)10 GB 8538 3.5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表3 限量指标 项目 要求 pH 值 5.57.5 其它指标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要求 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3.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JS 0001S2021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和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方法 每批随机抽取12桶(瓶)(2L以上抽取9个包装),2/3样品用于检测,1/3样品留样备用。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电导率、pH 值、微生物限量、净含量。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从该批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 6.1 标志 6.1.1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注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6.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标签 6.2.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6.2.2 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泉水”。7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包装 7.1.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7.1.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JS 0001S2021 4 7.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7.3 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仓库内产品应堆码整齐。产品距地不得少于10cm,离墙不得少于20cm。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7.4 保质期 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小于3升的包装不少于12个月,净含量大于或等于3升的包装不少于1个月或见包装标识。8 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