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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YSN
0004
S-2022
鱼油提取物
2022
鱼油
提取物
挪 亚 圣 诺(太 仓)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YSN 0004S-2022 鱼油提取物 2022-01-14 发布 2022-02-21 实施 挪亚圣诺(太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NYSN 代替 Q/NYSN 0004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2 7 1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2-0 9Q/NYSN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替代Q/NYSN 0004S-2020 鱼油提取物,本标准与Q/NYSN 0004S-2020标准对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中有关产品精炼工序的描述;-增加了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硫酸钠及其要求;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的规定并参考SC/T3502 鱼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第18号(2009)鱼油及提取物而制定。本标准中苯并a芘9g/kg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油脂及其制品类苯并a芘10g/kg的规定。本标准由挪亚圣诺(太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姝媛、朱春怡、钱洁。本标准于2020年8月首次发布,2022年1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NYSN 0004S-2022 1 鱼油提取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标准规定了鱼油提取物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鱼油为原料,以柠檬酸、氢氧化钠、硫酸钠、活性白土、活性炭等为加工助剂,经酸碱提纯或不提纯、吸附脱色、真空脱臭、分子蒸馏或不蒸馏、结晶冷滤或不结晶冷滤等精炼工序加工处理后获得的液体鱼油产品,再经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 E、迷迭香提取物、抗坏血酸棕榈酸酯、茶多酚抗氧化剂,经混配或不混配、精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的二十二碳六烯酸(DHA)125mg/g 且二十碳五烯酸(EPA)80mg/g 的鱼油提取物(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1886.2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又名维多酚)GB 1886.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A、D、E 的测定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T 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 碘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J S Q BQ/NYSN 0004S-2022 2 GB/T 24304 动植物油脂 茴香胺值的测定 GB 255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白土 GB 2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钠 SC/T 3502 鱼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第18号(2009)鱼油及提取物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鱼油 鱼油原料油应符合SC/T3502或卫生部公告第18号(2009)的规定,为可食用海鱼经加热、烹煮、压榨、离心、精炼或不精炼而得的鱼油原料油。3.1.2 维生素 E 维生素E应符合GB1886.233或GB29942的规定。3.1.3 迷迭香提取物 迷迭香提取物应符合GB1886.172的规定。3.1.4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应符合GB1886.230的规定。3.1.5 茶多酚 茶多酚应符合GB1886.211的规定。3.1.6 氢氧化钠 氢氧化钠应符合GB1886.20的规定。3.1.7 柠檬酸 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规定。3.1.8 硫酸钠 硫酸钠应符合GB29209的规定 3.1.9 活性白土 活性白土应符合GB25571的规定。3.1.10 活性炭 活性炭应符合GB1886.255的规定。3.1.11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外观 淡黄色至橙红色,澄清透明 SC/T 3502 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微腥气味,无刺激不良气味 性状 油状液体 J S Q BQ/NYSN 0004S-2022 3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以 C22H32O2甘油三酯计),mg/g 125 GB 5009.168 二十碳五烯酸(EPA)(以 C20H30O2甘油三酯计),mg/g 80 EPA+DHA(以甘油三酯计),mg/g 230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0.1 GB 5009.236 不溶性杂质,g/100g 0.1 GB/T 15688 酸价(KOH),mg/g 1.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meq/kg 5.0 GB 5009.227 茴香胺值 20 GB/T 24304 碘价,g/100 g 140 GB/T 5532 总砷(以 As 计),mg/kg 0.1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苯并(a)芘,g/kg 9 GB 5009.27 3.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mL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mL 40 GB/T 4789.3-2003 霉菌,cfu/mL 25 GB 4789.15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J S Q BQ/NYSN 0004S-2022 4 5.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DHA/EPA 含量、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5.2.2 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放行单后方可出厂。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之前;出场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除 3.1、3.6 外的所有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同一配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出厂检验每次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总量不少于500g,抽样数量不少于2个包装桶(瓶),样品分为2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5.5 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经检验,如有一项(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怕雨”等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注意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6.2 包装 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 未开封产品可在常温室内仓库储存,仓库内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照射,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及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一同存放。产品在开封后建议充氮密封绝氧保存并应尽快使用完毕。7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在未开封前提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