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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T
0002
S-2021
桑百饮固体饮料
2021
桑百饮
固体
饮料
Q/JRTQ/JRT贵贵 州州 省省 食食 品品 安安 全全 企企 业业 标标 准准Q/Q/JRTJRT 0000002 2S-202S-2021 1桑百饮桑百饮(固体饮料)(固体饮料)2021-05-15 发布2021-05-30 实施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1Q/JTR 0002S-2021前前言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制定。本标准由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 燕。2Q/JTR 0002S-2021桑百饮(桑百饮(固体饮料固体饮料)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百饮(固体饮料)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苦瓜、马齿苋、桑叶、百合、昆布、山药、枸杞子、罗汉果为原辅料,经选配料、预处理、提取、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过筛、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特定工艺制成的桑百饮(固体饮料)。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Q/JTR 0002S-20213.1.1 苦瓜应符合 NY/T 9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苦瓜、马齿苋、桑叶、百合、昆布、山药、枸杞子、罗汉果应为卫生部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品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4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及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物质。3.2 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产品应有的色泽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的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其滋味,静置 2 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粉状或颗粒状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0GB 5009.3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2103GB 4789.10(第二法)霉 菌50GB 4789.15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Q/JTR 0002S-2021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1070 规定检验。3.7 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定型包装样品(不少于 1000 克),平分为两份,一份送检,一份做复验留样。4.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次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5.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Q/JTR 0002S-20215.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产品应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剧烈振动,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及易污染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存放。5.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及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