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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SW 0029 S-2019 可可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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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SW 0029 S-2019 可可粉固体饮料 2019 可可粉 固体 饮料
Q/LHSW三 原 利 华 生 物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HSW 0029S2019可可粉(固体饮料)2019-02-19 发布2019-03-19 实施三原利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 布Q/LHSW 0029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三原利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三原利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浩、张宝通、张永利、徐倩、刘强、孙建霞、戴洋、张建锋。本标准批准人:姜丽。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HSW 0029S20191可可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可可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豆为原料,经预处理、提取、过滤、浓缩、适量加入麦芽糊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包装制成的可可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0706可可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SB/T 10208可可豆Q/LHSW 0029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可可豆:应符合 SB/T 10208 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棕黄色至棕色滋味、气味具有可可粉(固体饮料)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均匀状干燥粉末,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性冲调后呈棕黄色至棕色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可可脂/(%)5.0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50Q/LHSW 0029S20193表 3(续)霉菌/(CFU/g)50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1.2冲调性: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 250mL 烧杯中,用约 200mL 温度 80左右的开水冲调并搅拌均匀,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可可脂:按 GB/T 2070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Q/LHSW 0029S201944.3.6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公斤,抽样数量分成12份,每份不少于125g,10份用于检验,2份用于备查。5.3出厂检验5.3.1产品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允差、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5.4.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Q/LHSW 0029S20195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包装,应符合 GB 9683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纸桶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或 GB/T14187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桶)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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