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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SP
0004
S-2021
枸杞复合调味料
2021
枸杞
复合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0397S-2021Q/LHSP宁 夏 立 恒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HSP 0004S2021枸杞复合调味料2021-08-30 发布2021-08-30 实施宁夏立恒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LHSP 0004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立恒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立恒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州。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LHSP 0004S20211枸杞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食盐、白砂糖、麦芽糊精、香辛料、谷氨酸钠、枸杞、鸡肉粉、酵母抽提物、葱、姜、蒜、香辛料等为原料,经拣选、清理、粉碎、拼配混合、包装等加工制成的固态枸杞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672 枸杞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3.1.2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标准要求。3.1.3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标准要求3.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标准要求。3.1.5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标准要求。Q/LHSP 0004S202123.1.6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3.1.7麦芽糊精、枸杞、鸡肉粉、酵母抽提物、葱、姜、蒜等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枸杞复合调味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气味与滋味具有枸杞复合调味料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形态粉或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5.0氯化钠/%50.0酸不溶性灰分/%3.0总砷(以 As 计)/(mg/kg)0.4铅(以 Pb 计)/(mg/kg)0.93.4微生物指标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进行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6.4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Q/LHSP 0004S202136.6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7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氯化钠。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