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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TJJ
0015
S-2019
混合油食用油脂制品
2019
混合
食用
油脂
制品
嘉 吉 粮 油(南 通)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TJJ 0015S-2019 混合油(食用油脂制品)2019-05-29 发布 2019-07-10 实施 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发 布 Q/NTJ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1 1 S-2 0 1 9备案日期:2 0 1 9-0 7-0 9Q/NTJJ 001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苯并(a)芘限量值设定为 9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油脂及其制品”类苯并(a)芘限量值为 10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艳蕾、张萃荟、朱佳梅。本标准于 2019 年 6 月首次发布。J S Q BQ/NTJJ 0015S-2019 1 混合油(食用油脂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油(食用油脂制品)的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几种食用植物油脂(棕榈油及其分提物、棕榈仁油及其分提物、椰子油、葵花籽油、高油酸葵花籽油、菜籽油、高油酸菜籽油、高芥酸菜籽油、低芥酸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高油酸红花籽油、核桃油、亚麻籽油及中链甘油三酯)或食用动物油脂(牛油、猪油、羊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无水奶油、急冷捏合或不经过急冷捏合、混合制成的常温下为固态、半固态或流体状的预包装或散装油脂制品,即混合油(食用油脂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国家标准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脂(棕榈油及其分提物、棕榈仁油及其分提物、椰子油、葵花籽油、高油酸葵花J S Q BQ/NTJJ 0015S-2019 2 籽油、菜籽油、高油酸菜籽油、高芥酸菜籽油、低芥酸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高油酸红花籽油、核桃油、亚麻籽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3.1.2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3.1.3 无水奶油应符合 GB 19646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外观 质地均匀,呈淡黄色,无色或白色,固体、半固体或液体 目视,鼻嗅,口尝。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及挥发物/(%)0.2 GB 5009.236 不溶性杂质/(%)0.2 GB/T 15688 酸价(以 KOH 计)/(mg/g)1.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mmol/kg)5.12 GB 5009.227 总砷(以 As 计)/(mg/kg)0.1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苯并a芘/(g/kg)9 GB 5009.27 3.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及挥发物、酸值、过氧化值。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BQ/NTJJ 0015S-2019 3 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中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配方、同一天、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4.2 产品检验的抽样按 GB/T 5524 规定的方法进行。4.5 判定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结果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量、体积以及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7374 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5.3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要有专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5.4 贮存 5.4.1 预包装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闭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5.4.2 散装产品:在不锈钢储罐、氮封、干燥、避光以及常温(低于 30)的条件下。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