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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NSP
0001
S-2021
粉条淀粉制品
2021
粉条
淀粉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NNSPQ/NNSP 0001S-2021粉条(淀粉制品)2021-01-01 发布2021-01-30 实施中山市宁南食品厂发布备案号:4420004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NNSP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中山市宁南食品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市宁南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有科。本标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首次发布。Q/NNSP0001S-20211粉条(淀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粉条(淀粉制品)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大米、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硫酸铝铵、脱氢乙酸钠、柠檬酸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处理、和浆、成型、冷却、干燥或者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粉条(淀粉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需经加热烹调后才可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铝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55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 年第 1 号)3分类3.1干粉条Q/NNSP0001S-20212以饮用水、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大米、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硫酸铝铵、脱氢乙酸钠、柠檬酸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处理、和浆、成型、冷却、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粉条(淀粉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需经加热烹调后才可食用。3.2湿粉条以饮用水、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大米、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柠檬酸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处理、和浆、成型、冷却、干燥或者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粉条(淀粉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需经加热烹调后才可食用。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2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4.1.3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4.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5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6硫酸铝铵应符合 GB 25592 的要求。4.1.7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要求。4.1.8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4.1.9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色泽均匀性状表面光滑,略有透明感,手感柔软有弹性,厚薄均匀,无明显断裂或断条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味、馊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烹调性煮后汤色清,无明显断条、并条现象,口感不粘,柔软爽滑,有韧性,无牙碜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湿粉条干粉条水分,%7020淀粉,%2575酸度(以湿基计),mL/10g4.0-铅(以Pb计),mg/kg0.4黄曲霉毒素B1,g/kg5.0a硫酸铝铵(以Al计),g/kg-0.2a根据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号),粉丝、粉条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4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Q/NNSP0001S-20213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检测样品置于一白色搪瓷皿或其它洁净容器内,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食用方法煮熟,口尝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淀粉按GB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硫酸铝铵(以 Al 计)按GB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10个独立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抽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标签。7.5型式检验7.5.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除 4.1 外)的全部项目7.6判定规则Q/NNSP0001S-20214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7.6.2检测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7.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7.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8.1.1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2包装8.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8.2.2外包装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防护。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3.5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清洁、干燥,具有防虫、防鼠设施的仓库中。8.4.2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应离墙 2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为24小时,或以标签实际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