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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
0002
S-2019
青梅酒
2019
青梅
ICS 67.160.10X 62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JQ/SJ 0002S-2019代替 Q/SJ 0002S-2016青梅酒2019-02-01 发布2019-03-15 实施广广东东顺顺德德酒酒厂厂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6004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3日Q/SJ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我公司产品标准Q/SJ 0002S2016。本标准与 Q/SJ 0002S2016 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范围;采用最新的引用文件;修改了技术要求;修改了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修改了检验方法;修改了检验规则;修改了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修改了文本的结构。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顺德酒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格罗、萧永坚、丘梓俊、张晓莹、梁智贤、施冠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J 021998、Q/SJ 022002、Q/SJ 022004、Q/SJ 022005、Q/SJ 022005(第二版)、Q/SJ 022008、Q/SJ 0002S2011、Q/SJ 0002S2014、Q/SJ 0002S2016。Q/SJ 0002S-20191青梅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梅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青梅、水为主要原料,以酿酒酵母、焦亚硫酸钠、白砂糖、冰糖为辅料,经发酵、陈酿、调配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酒精度为(1018)%vol的青梅酒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1173 单晶体冰糖QB/T 1174 多晶体冰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SJ 0002S-2019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产品按糖分不同,分为:a)干型酒:总糖含量小于等于15.0g/L;b)半干型酒:总糖含量介于15.1g/L40.0g/L之间;c)半甜型酒:总糖含量介于40.1g/L100g/L之间;d)甜型酒:总糖含量大于100g/L。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青梅:果实 89 成熟,果粒饱满,青绿色或带微黄,果梗不得大于 3.0cm;到货干爽无湿果、烂果;果肉新鲜,风味正常,不得有病虫害,不得有腐烂气味。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要求。4.1.2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或 GB 13104 要求。4.1.4冰糖应符合 QB/T 1173 或 QB/T 1174 或 GB 13104 要求。4.1.5酿酒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要求。4.1.6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微黄至金黄色,澄清透明aGB/T 15038香味有协调的青梅果香和发酵酒香滋味酸甜适度,酒体清爽和谐,无异味风格具有该种酒独特风格a本品含天然果肉成分,析出沉淀属自然现象,对贮存 3 个月以上的产品允许有析出沉淀,不影响饮用质量。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a1018总糖(以葡萄糖计)干型酒,g/L15.0半干型酒,g/L15.140.0半甜型酒,g/L40.1100甜型酒,g/L100总酸(以酒石酸计),g/L48挥发酸(以乙酸计),g/L1干浸出物,g/L8铅(以Pb计),mg/kg0.1a在规定范围内,标签标示允差为1%vol(20)。Q/SJ 0002S-20193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要求。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ncm沙门氏菌500/25 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 mL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4.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如表4 要求。表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最大使用量(g/L)备注焦亚硫酸钠0.25甜型葡萄酒及果酒系列产品最大使用量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4.6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6的规定。6检验方法6.1原辅材料凭感官及按相应原辅料标准的试验方法检验。6.2感官要求按GB/T 15038规定执行。6.3理化检验6.3.1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执行。6.3.2总糖、总酸、挥发酸、干浸出物Q/SJ 0002S-20194按GB/T 15038规定执行。6.3.3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6.4微生物检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执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执行。6.5焦亚硫酸钠检验按GB 5009.34规定执行。6.6净含量按JJF 1070中附录D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料验收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明书方准出厂。7.2.1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总酸、挥发酸、干浸出物、铅、净含量和标签。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第 4 章除“原辅材料要求”外的所有项目和标签。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产品定型投产时;e)产品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套生产设施制作,混合至同一储存容器后,灌装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Q/SJ 0002S-201957.5抽样方法每批抽样方法按GB/T 10346中3.2规定进行,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2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时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在销售包装上除酒精度(%vol)、警示语、原果汁含量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GB 275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装箱上除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毛重、尺寸的标志外,应符合GB/T 191规定。8.2包装8.3.1 内包装:使用玻璃容器包装产品,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瓶盖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8.3.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并符合GB/T 6543的要求,其标识应符合GB/T 191中规定。8.3运输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挤压、强烈振荡、曝晒、雨淋。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抛掷。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30cm,离地面1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