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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KKZ
0001
S-2019
果酒
2019
Q/NKKZ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NKKZ 001S2019代替 Q/NKKZ 001S2016果酒2019-01-22 发布2019-04-01 实施广东昆竹酒厂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13006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9日Q/NKKZ 0001S2019I前言本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昆竹酒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汉城、吴志宜、吴国辉、黎丽锋、曾妙琴。本标准代替Q/NKKZ 0001S2016配制酒;本标准与Q/NKKZ 0001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标准名称;修订了产品属性;修订了产品原辅料;修订了理化指标;修订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NKKZ 0001S-2014Q/NKKZ 0001S-2016本标准于2014年5月1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16年4月10日首次修订本标准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Q/NKKZ 0001S20191果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青梅或柠檬、水、蜂蜜、白砂糖、酵母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调配、过滤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发酵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3778 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GB/T 29370 柠檬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DB44/T 846.1 地理标志产品 普宁青梅 第1部分:鲜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Q/NKKZ 0001S201923.1原辅料要求3.1.1青梅应符合 DB44/T 846.1 的规定。3.1.2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6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7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GB/T 15038滋味、气味具有果酒的香气、酒味醇正、醇厚和谐、甜酸协调、无异味状态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用软木塞封口的酒还允许有少量木渣)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指标要求检验方法酒精度a(20)(体积分数),%525GB 5009.225总糖(以葡萄糖计),g/L250GB/T 15038挥发酸(以乙酸计),g/L10干浸出物,g/L10铅(以 Pb 计,mg/kg0.15GB 5009.12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JJF 1070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T 4789.25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Q/NKKZ 0001S20193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四章规定项目,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5.4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6.1.2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6.1.3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Q/NKKZ 0001S201946.2包装6.2.1直接接触产品的玻璃瓶、木塞及瓶盖应分别符合 GB 4806.4、GB 4806.5、GB 4806.9 及 GB/T 23778的有关规定。6.2.2包装容器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6.3运输和贮存6.3.1用软木塞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6.3.2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6.3.3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火种。6.3.4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 20cm 以上,离地面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6.3.5在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3 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