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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ZL
0003
S-2021
大麦米
2021
大麦
2021-03-08 发布 2021-03-08 实施 Q/SDZL 文 安 县 盛 达 杂 粮 购 销 站 企 业 标 准 Q/SDZL 0003S-2021 大麦米 文安县盛达杂粮购销站文安县盛达杂粮购销站 发布发布 06.0 备 案 号:13031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3日 有效日期:2026年04月22日 Q/SDZL 0003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本标准由文安县盛达杂粮购销站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文安县盛达杂粮购销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敬。本标准于2021年03月08日由文安县盛达杂粮购销站负责人李敬李敬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03月08日首次发布。Q/SDZL 0003S-2021 2 大麦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麦米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麦为原料,经去杂、脱壳、色选加工、包装制成,再经脱包、包装制成大麦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N/T 1154 毒麦检疫鉴定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Q/SDZL 0003S-2021 3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不完善粒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3.1.1 未熟粒 籽粒未成熟不饱满,掰开呈粉质的颗粒。3.1.2 虫蚀粒 被虫蛀蚀并伤及胚乳的颗粒。3.1.3 病斑粒 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3.1.4 生芽粒 芽或幼根已经突破种皮的颗粒。3.1.5 生霉粒 粒面生霉的颗粒。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大麦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口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GB/T 5492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4.0 GB 5009.3 总量/(%)0.2 矿物质/(%)0.02 杂质 未脱壳粒/(%)0.1 GB/T 5494 Q/SDZL 0003S-2021 4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不完善粒/(%)4.0 GB/T 5494 霉变粒/(%)2.0 按GB/T 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 麦角/(%)0.01 GB 2715附录A 毒麦/(粒/kg)1 SN/T 1154 曼陀罗属(Datura spp.)及其他有毒植物的种子/(粒/kg)1 GB 2715附录B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总汞(以 Hg 计)/(mg/kg)0.02 GB 5009.17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0.9 GB 5009.123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 A/(g/kg)5.0 GB 5009.96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1000 GB 5009.111 苯并a芘/(g/kg)5.0 GB 5009.27 六六六/(mg/kg)0.05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05 GB/T 5009.19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产品按批量进行检验,每批随机抽取样品2kg,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用。6.3 出厂检验 Q/SDZL 0003S-2021 5 6.3.1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为必检项目。6.3.2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生产工艺或原料进行重大更改或调整;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当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当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晒、防潮,防止包装破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