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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LP 0003 S-2021 果蔬植物发酵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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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LP 0003 S-2021 果蔬植物发酵饮料 2021 植物 发酵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DLPQ/SDLP 0003S-2021果蔬植物发酵饮料2021-04-30 发布2021-04-30 实施中中山山市市十十度度良良品品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20012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DLP 0003S-2021I前言本企业标准是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而制订。本标准由中山市十度良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山市十度良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云、吕兴亮。本标准于2021年4月30日首次发布。Q/SDLP 0003S-20211果蔬植物发酵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植物发酵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量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T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Q/SDLP 0003S-20212GB/T 18672枸杞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19618甘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70柠檬GB/T 29572桑椹(桑果)GB/T 30383生姜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B/T 35885红糖NY/T 691番木瓜NY/T 692黄皮NY/T 750绿色食品 热带、亚热带水果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2012年第1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原料不同进行如下分类:3.1青梅荷叶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青梅、蜂蜜、红糖、荷叶、决明子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2鱼腥草芦根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鱼腥草、鲜芦根、蜂蜜、红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3玫瑰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重瓣红玫瑰、蜂蜜、红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4仙人掌火龙果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梨果仙人掌(米邦塔品种)、火龙果、蜂蜜、红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5生姜红枣果蔬植物发酵饮料Q/SDLP 0003S-20213以饮用水、生姜、红枣、大枣、枸杞子、蜂蜜、红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6桑椹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桑椹、蜂蜜、红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7柠檬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柠檬、蜂蜜、红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8黄皮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黄皮、蜂蜜、红糖、陈皮、甘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9木瓜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木瓜、蜂蜜、红糖、山药、芡实、莲子、茯苓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10香橼佛手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香橼、佛手、蜂蜜、红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3.11砂仁果蔬植物发酵饮料以饮用水、砂仁、蜂蜜、红糖、陈皮、甘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进行发酵,再经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后饮用的果蔬植物发酵饮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鲜芦根、大枣、陈皮应结晶、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4.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4.1.4 红糖应符合GB/T 35885、GB 13104的规定。4.1.5 荷叶、决明子、鱼腥草、山药、芡实、香橼、佛手、砂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规定。4.1.6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粉应符合QB/T 4575、卫办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4.1.7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4.1.8 梨果仙人掌(米邦塔品种)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4.1.9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4.1.10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4.1.11 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12 柠檬应符合GB/T 29370的规定。4.1.13 桑椹应符合GB/T 29572的规定。4.1.14 黄皮应符合NY/T 692的规定。4.1.15 甘草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Q/SDLP 0003S-202144.1.16 莲子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4.1.17 青梅、火龙果应符合NY/T 750的规定。4.1.18 木瓜应符合NY/T 691的规定。4.1.19 茯苓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4.1.20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液态,状态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长期静置后允许有沉淀或絮状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L0.2锡a(以 Sn 计),mg/kg150锌、铜、铁总和b,mg/L20a 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包装的产品。b 仅适用于金属罐装的产品。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25mL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1: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及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要求。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品种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SDLP 0003S-20215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锌、铜、铁总和按 GB 5009.14 或 GB 5009.13 或 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所有原辅料入库前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原辅料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灌装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取样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7.4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5型式检验7.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4.2-4.6和标签。7.5.2 正常生产,型式检验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Q/SDLP 0003S-20216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6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中全部符合本标准的,判为合格品;7.6.2 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可在原检验样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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