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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FXG
0001
S-2021
薯条片干
2021
薯条
南 方 霞 光(镇 江)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FXG 0001S-2021 薯条(片)干 2021-07-12 发布 2021-08-19 实施 南方霞光(镇江)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NFXG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7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1 8Q/NFXG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制品”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方霞光(镇江)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秋彬。本标准于 2021 年 7 月首次发布订。J S Q BQ/NFXG 0001S-2021 1 薯条(片)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薯条(片)干的分类、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薯条或红薯条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用盐、果葡糖浆、天然香辛料(不含罂粟、葫芦巴、藏红花)、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切分或不切分、调制或不调制、烘炒、表面拌料调味或不调味、包装制成的薯条(片)干(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 S Q BQ/NFXG 0001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形状根据原料工艺不同分为条状、片状。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紫薯条、红薯条:应新鲜、洁净、无污染,无虫蛀、无霉烂,并符合 GB 2762 中“薯类(块根和块茎蔬菜)”、GB 2763 中“薯芋类蔬菜”的规定。4.1.2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4.1.5 天然香辛料(不含罂粟、葫芦巴、藏红花):应符合 GB/T 1569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保质期内允许返砂,在产品表面出现白色糖霜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霉变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生淀粉味、无异味 质地 柔韧适中或酥脆,具有良好的适口性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35 GB 5009.3 脂肪,%5 GB 5009.6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J S Q BQ/NFXG 0001S-2021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4.5 净含量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b)当原料来源、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中除 4.1、4.7 外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J S Q BQ/NFXG 0001S-2021 4 5.4.1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00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定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定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应封装严密、无泄漏。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符合卫生要求的仓库中,离地、离墙放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