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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DZ
0013
S-2019
肉罐头系列产品
2019
罐头
系列产品
1 备案号:QB64/0522S-2019 Q/NSDZ 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SDZ 0013S2019 肉罐头系列产品 2019-12-13发布 2019-12-13实施 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2 Q/NSDZ 0013S2019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制品确定。本标准由宁夏山逗子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山逗子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道梓。本标准有效期五年。3 Q/NSDZ 0013S2019 肉罐头系列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羊、鸡肉软包装系列罐头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清真食品原料要求的牛、羊、鸡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煮制、炒制或卤制加工后密封包装、杀菌制作而成的牛、羊、鸡肉软包装系列罐头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2762-2005 熟肉水制品卫生标准 GB 8950-1988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 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标准 GB 5461-2016 食用盐 GB 7718-2011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786-200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2008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5009.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2003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28050-2011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工艺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炒制肉制品 b)煮制肉制品 c)卤制肉制品 4 Q/NSDZ 0013S2019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牛、羊肉应符合 GB 2707-2005 标准的要求。4.1.2 鸡肉应符合 GB 16869-2005 标准的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2016 标准的要求。4.1.4 调味料应符合 GB/T 15691-2008 标准的要求。4.1.5 其他辅料应符合 GB/T 15691-2008 标准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组织状态 组织致密,坚实而有弹性,有韧性 色泽 色泽正常,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外观 包装完好,袋内为负压,内容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无霉点,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蛋白质量,%25(五香牛肉);18(牛肉臊子);20(羊肉臊子)脂肪含量,%15(五香牛肉);35(牛肉臊子);40(羊肉臊子)固形物量,%55.0 氯化钠(NaCl计),%10.0 铅(以 Pb 计)/(mg/kg)0.1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05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7098-2015 要求。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Q/NSDZ 0013S2019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2013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2006 规定方法检验。6.2氯化钠按 GB/T 12457-2008 规定方法检验。6.3蛋白质(凯氏定氮法)应按照 GB 5009.5-2010 的规定执行。6.4脂肪(索氏抽提法)应按照 GB/T 5009.6-2003 的规定执行。6.5铅 按 GB 5009.12-2010 规定的方法测定。6.6无机砷 按 GB/T 5009.11-2014 规定的方法测定。6.7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2005 规定的方法进行。7 抽检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出厂检验 7.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7.3.1.2产品出厂 6 Q/NSDZ 0013S2019 首批产品须经区级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1.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氯化物、商业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7.3.2 型式检验 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经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合格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8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142-2016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2011 的规定。9.2 包装 9.2.1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货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9683-1988 或GB9688-1988 的规定。9.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2008 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货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储存 9.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2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