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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HY
0009
S-2020
复合蛋白小肽饮蛋白饮料
2020
复合
蛋白
小肽饮
饮料
备案号;QB64/0535S-2020 Q/NXHY 宁夏 兴华 宇天 然物 产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NXHY 0009S2020 复合蛋白小肽饮(蛋白饮料)2020-12-31 发布 2020-12-31 实施 宁夏兴华宇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发 布 Q/NXHY 0009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 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兴华宇天然物产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兴华宇天然物产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强。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HY 0009S2020 1 复合蛋白小肽饮(蛋白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小肽饮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解胶原蛋白为主要原料,配以人参(人工种植)、枸杞、薄荷、桔梗、蜂蜜等,经提取、调配、过滤、浓缩、灌装、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蛋白小肽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数测定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食品、饮料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Q/NXHY 0009S2020 2 3.1.1 白砂糖 GB/T 317 要求。3.1.2 枸杞应符合 GB/T18672 要求。3.1.3 水解胶原蛋白、人参、薄荷、桔梗、蜂蜜应无虫蛀、无杂质、无霉变,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色泽 红棕色,色泽正常 取定量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测色泽,品尝滋味与气味,观察有误异物 滋味与气味 味甜,气味清香,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澄清液体、允许有少许沉淀。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蛋白质(g/100g)0.7 GB 5009.5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6 GB/T 12143 总酸(以柠檬酸计),%0.1 GB/T 12456 铅(以pb计),mg/L 0.05 GB5009.12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2761 规定。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2 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规定 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Q/NXHY 0009S2020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 验 方 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菌,CFU/ml 20 GB 4789.15 致病菌 GB 29921 a 样品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及GB/T4789.21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按 1随机抽样,但每批产品抽样按 12 个独立包装抽样(净重不低于 1000ml)。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检验感官要求、蛋白质、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 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来源、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每批产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Q/NXHY 0009S2020 4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按 GB7718、GB 28050 规定执行。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每箱产品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须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7.4 贮存 7.4.1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条件下。7.4.2 成品码放应离墙 10cm 以上、离地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