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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0062
S-2019
凉粉
2019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HQ/SH 0062S-2019代替Q/SH 0062S-2018凉凉粉粉2019-03-01 发布2019-03-10 实施深深圳圳市市深深晖晖企企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13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1日Q/SH 0062S-2019前前言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SH 0062S-2018。本标准与 Q/SH 0062S-2018 相比较,主要变化包括:增加食品添加剂表格。本标准由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章群、许奕忠。本标准于 2015 年 3 月首次发布,于 2016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8 年 9 月第二次修订,于 2019年 3 月第三次修订。本标准由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Q/SH 0062S-20191凉凉粉粉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凉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产用水、白砂糖、凉粉草为原料,选择性添加卡拉胶、三氯蔗糖、碳酸钠、氯化钾,经蒸煮、调配、灌装、高温杀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凉粉。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 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 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0年第 3 号)Q/SH 0062S-20192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3凉粉草唇形科植物,中文名凉粉草,拉丁名 Mesona chinensis Benth,又名仙草、仙人草,应符合原卫生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3.1.4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5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6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3.1.7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3.1.8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表面略有光泽。滋味及气味具有凉粉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及添加辅料的风味,无异味。性状呈凝胶状,冻结状态良好,软硬适度,有弹性;添加的辅料具有其正常的组织形态,允许有少量液体析出。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符合表 2 的要求。Q/SH 0062S-2019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80pH 值5.0-8.0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法),%5.0铅(以 Pb 计),mg/kg0.4锡(以 Sn 计),mg/kg250(仅限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3.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3.4.2其他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3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20酵母/(CFU/g)2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3.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见表 4。表 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最大限量值(g/kg)三氯蔗糖0.45卡拉胶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碳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氯化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63.6净含量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SH 0062S-20194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透明洁净容器中,在自然光下先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5.25.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5.2.1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5.3.1 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酵母、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5.4净含量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Q/SH 0062S-20195原辅料入库前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6.2组批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6.3抽检方法和数量抽检方法和数量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每批产品的生产数量在 4000 罐以下时,按 0.3%抽取,400 罐(含 4000 罐)以上者每增加 4000 罐加抽 1 罐,增加不足 4000 罐时按 4000 罐计。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规定进行。6.46.4出厂检验出厂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罐头工艺)、菌落总数(非罐头工艺)、大肠菌群(非罐头工艺)。6.4.2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规定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5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5.2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形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当原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停产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6.6判定规则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6.6.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6.1.2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6.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6.6.2.2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3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7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7.1标签、标志标签、标志7.1.1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的标签须标注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料、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7.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SH 0062S-201967.27.2包装包装7.2.1金属罐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7590 的要求。7.2.2铝塑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8192 的要求。7.37.3运输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7.3.2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暴晒、雨淋。7.3.3装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7.47.4贮存贮存7.4.1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凉爽、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隔墙离地 10-15cm。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4.2地面要有垫板。产品最高叠放高度不得超过九层,以提取方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7.4.3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分批次、分品种贮存。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7.57.5保质期保质期本产品在规定贮存、运输的条件下,金属罐包装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铝塑复合包装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