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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SP
0001
S-2021
青梅调味品
2021
青梅
调味品
IICS Q/YLSP 0001 S-2021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LSP 青梅调味品 2021-11-01 发布 2021-11-01 实施 普宁市悦利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52012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1月1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LSP 0001 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普宁市悦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普宁市悦利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春风。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日。Q/YLSP 0001 S-2021 1 青梅调味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梅调味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符合第3章规定的内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3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谷氨酸钠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确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508 聚乙烯吹塑容器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0883 麦芽糖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Q/YLSP 0001 S-2021 2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 1-甲酯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DB44/T 846.1 地理标志产品 普宁青梅 第 1 部分:鲜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 3 产品分类 3.1 梅汁 以青梅、食用盐为原料,青梅经分级、清洗、用食用盐腌制成湿梅后,取腌制池中的液体经沉淀、过滤、灌装、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调味品。3.2 梅粉 以青梅、食用盐、白砂糖、甘草、柠檬酸、食用香料、谷氨酸钠、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蜜素(又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安赛蜜(又名乙酰磺胺酸钾)、甜菊糖苷、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糖精钠、纽甜(又名 N-N-(3,3-二甲基丁基)-L-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 1-甲酯)为原料,经清洗、腌制、晒干、脱盐、调味、干燥、打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调味品。3.3 梅酱 以青梅、食用盐、果葡糖浆、麦芽糖浆、山梨糖醇、柠檬酸、食用香料、食醋、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山梨酸钾为原料,经清洗、腌制、去核、调味、打浆、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调味品。3.4 咸水梅 以青梅、食用盐、紫苏、谷氨酸钠为原料,经清洗、腌制、调味、过滤、灌装、添加梅粒、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调味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青梅:应符合DB44/T 846.1规定的要求。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规定的要求。4.1.3 白砂糖 4.1.4 柠檬酸: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5 谷氨酸钠: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6 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7 甜蜜素(又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8 安赛蜜(又名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9 甜菊糖苷: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0 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1 糖精钠: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2 纽甜(又名N-N-(3,3-二甲基丁基)-L-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Q/YLSP 0001 S-2021 3 4.1.13 果葡糖浆: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4 麦芽糖浆: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5 山梨糖醇: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6 食醋: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7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8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19 食用香料: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20 甘草、紫苏:应符合GB 规定的要求。4.1.21 上述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梅汁 梅粉 梅酱 咸水梅 色 泽 淡黄色至金黄色 金黄色至暗红色 金黄色至暗红色 淡黄色至暗红色 气味及滋味 具有青梅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性状 液体状 固体粉状,无霉变现象,允许有轻微结块 粘稠适度,呈酱状,允许静置分层,无霉变 液体状,并有湿梅悬浮于液体中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梅汁 梅粉 梅酱 咸水梅 总酸(以柠檬酸计),%3.0 食盐(以 NaCl 计),%35.0 固形物,%/15 25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砷(以As计),mg/kg 0.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0 1000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Q/YLSP 0001 S-2021 4 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4.6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用鼻嗅其香气,用口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总酸 按GB/T 12456 中的规定的方法规定。6.2.2 食盐 按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固形物 按QB 100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砷 按GB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学检验 6.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6.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测。6.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7 检验规则 7.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工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7.2.1 成品出厂前应经公司化验室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7.2.2 净含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盐、总酸、固形物)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做定期抽检。7.3 型式检验 7.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Q/YLSP 0001 S-2021 5 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7.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 7.5.1 在成品库批抽样,抽样单位以瓶/桶计。7.5.2 每批按 3/1000 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 11 份。其中,3 份用于检验净含量,3 份用于理化试验,5 份用于微生物试验。7.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 运输包装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8.2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SC编号、本标准号、产地等。8.3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5 的要求。可根据市场的发展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的包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表 5 包装材料 项 目 要 求 玻璃容器 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聚乙烯吹塑桶 应符合 GB/T 13508 的要求 8.4 运输 8.4.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澡、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4.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4.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操、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离地面的距离不少于 10cm,离墙面的距离不少于 10cm。8.5 保质期:符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