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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DZ 0018 S-2020 腐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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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DZ 0018 S-2020 腐竹 2020
备案号:QB64/0524S-2020 Q/NSDZ 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SDZ 0018S2020 腐 竹 2020-12-25 发布 2020-12-25 发布 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 布 Q/NSDZ 0018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道梓、王长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SDZ 0018S2020 1 腐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腐竹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中的一种原料,经将泡、清洗、磨浆(加生活饮用水)、滤浆、煮浆、添加复配食品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纯净水)、复配腐竹类增白剂(地亚硫酸钠、聚亚硫酸钠)、复配豆类制品增稠剂(氧化钙、硫酸钙、羧甲基纤维素钠)中的一种或多种、揭皮、烘干、切断(或不切断)、包装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腐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2 大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t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应符合 GB 1352 和 GB 2715 的规定。3.1.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相 GB 5749 的规定。3.1.3 复配食品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纯净水)、复配腐竹类增白剂(地亚硫酸钠、聚亚硫酸钠)、复配豆类制品增稠剂(氧化钙、硫酸钙、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26687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Q/NSDZ 0018S2020 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状 条状(或段状)、允许有少量碎片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性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颜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原料特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0 蛋白质,%31.0 脂肪,%14.0 总砷,mg/kg 0.5 黄曲霉素 B1,g/5.0 二氧化硫(以SO2),g/kg 0.2 该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的规定。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执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5009.3 规定方法检验。Q/NSDZ 0018S2020 3 7.3 蛋白质按按 GB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4 总砷按 GB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二氧化硫按 GB/T5009.34 规定方法检验。7.6 产品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加工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kg。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7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7.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7.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8 复检 7.9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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