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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MYC 0003 S-2021 香酥脆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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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MYC 0003 S-2021 香酥脆枣 2021 香酥 脆枣
备案号 XXXXX备案号:QB64/0154S-2021宁 夏 穆 艺 传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MYC香 酥 脆 枣2021-04-09 发布2021-04-09 实施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NMYC 0003S2021Q/NMYC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MYC 0003S20211香 酥 脆 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酥脆枣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原料,以红枣为原料,以植物油为辅料,经挑选、清洗、去核、水浸、速冻、低温油炸、冷却、包装(抽真空或不抽真空)制成的香酥脆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红枣:应符合GB/T 5835 的规定。3.1.2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Q/NMYC 0003S20212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 目要求色 泽枣红色,色泽基本一致外 观外观完整,无虫蛀,无霉变滋味与气味具有枣香味,酥脆,无异味杂质无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水分,%25酸价(KOH),mg/g3过氧化值,g/100g0.25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6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量限量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量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900CFU/g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30Q/NMYC 0003S20213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 GB2760 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5 铅按 GB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7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6.8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9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检验。7检验规则7.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每批产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Q/NMYC 0003S20214应按 GB 7718 规定执行。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每箱产品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条件下。成品码放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0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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