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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YY 0005 S-2019 金银花浓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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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YY 0005 S-2019 金银花浓浆 2019 金银花
Q/SHYY陕 西 盛 华 药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HYY 0005S2019金银花浓浆2019-04-15 发布2019-05-15 实施陕西盛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0 1 5 0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5 1 6Q/SHYY 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陕西盛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盛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会芳。本标准批准人:高民权。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HYY 0005S20191金银花浓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花浓浆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银花为原料,经水提取、浓缩、醇沉、过滤、再浓缩、灌装、包装工艺制成的金银花浓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22250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NY/T 2303农产品等级规格 金银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Q/SHYY 0005S201923.1原辅料要求3.1.1金银花:应符合 NY/T 2303 的规定。3.1.2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褐色或棕褐色滋味、气味具有金银花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微稠液体状,久放后有少量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绿原酸,%0.5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10pH值4.07.0铅(以Pb计),mg/L0.3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950大肠菌群/(CFU/mL)5210100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0霉菌和酵母/(CFU/mL)10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Q/SHYY 0005S20193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分别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4.2理化指标4.2.1绿原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或 GB/T 22250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pH: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6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Q/SHYY 0005S20194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100件以下(含100件)时,抽取3件;每批产品在100件以上时,每增加100件(含不足100件),增加抽取1件。样品分三份,1/3用于感官和理化检验,1/3用于微生物检验,1/3用于留样复核检验。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由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书,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绿原酸、可溶性固形物、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5.4型式检验5.4.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新产品投产进行定型鉴定时;正式生产后,当原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合格,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或型式检验不予通过;若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用塑料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阴凉、轻装轻卸、避免雨淋、日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Q/SHYY 0005S20195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仓库应有防鼠、防尘,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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