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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WSW
0011
S-2021
素食固体饮料
2021
素食
固体
饮料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RWSW Q/RWSW 0011S-2021 素食固体饮料 2021-07-10 发布 2021-08-10 实施 广州锐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1105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1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RWSW 001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州锐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锐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明。本标准于2021年07月01日首次发布。Q/RWSW 0011S-2021 1 素食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素食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适用于以麦片、紫薯片、玉米片、藜麦片、黑米片、荞麦、小麦胚、燕麦、芝麻、大豆分离蛋白、魔芋粉、葛根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低聚果糖、木糖醇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茯苓、赤小豆、薏苡仁、核桃仁、枸杞子、重瓣红玫瑰、百合、山药、覆盆子、芡实、莲子、山楂、奇亚籽、火麻仁、圆苞车前子壳、余甘子、葡萄干、蓝莓干、红枣粒、蔓越莓干、松花粉、金银花、新会陈皮、佛手、桔梗、玉竹、玉米须、桂圆,经配料、混合、分装(瓶装或袋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用40以上热水冲调食用的素食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Q/RWSW 0011S-2021 2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T 11761 芝麻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DB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NY/T 494 魔芋粉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LS/T 3210 小麦胚(胚片、胚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2020年版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3.1.2 红枣粒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3.1.3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的要求。3.1.4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要求。3.1.5 葡萄干、蓝莓干、蔓越莓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要求。Q/RWSW 0011S-2021 3 3.1.6 奇亚籽、核桃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7 麦片、紫薯片、玉米片、藜麦片、黑米片、荞麦、小麦胚应符合 GB 19640 的要求。3.1.8 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要求。3.1.9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要求。3.1.10 松花粉应符合 GB 31636 的要求。3.1.11 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3.1.12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要求。3.1.13 燕麦应符合 NY/T 892 的要求。3.1.14 小麦胚应符合 LS/T 3210 的要求。3.1.15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的要求。3.1.16 葛根、枸杞子、重瓣红玫瑰、百合、山药、覆盆子、芡实、莲子、山楂、火麻仁、圆苞车前子壳、余甘子、金银花、佛手、桔梗、玉竹、玉米须、桂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3.1.17 茯苓应符合 GB 70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3.1.18 赤小豆、薏苡仁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产品特有的色泽 性状 呈产品特有的性状、组织形态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0 铅(以 Pb 计)/(mg/kg)0.9 a黄曲霉毒素 B1/(g/kg)5.0 a 仅适用于含谷物或谷物制品、豆类的产品。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指示菌指标 项 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Q/RWSW 0011S-2021 4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 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GB 12695标准。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T 29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指示菌指标(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的产品为同一批次。Q/RWSW 0011S-2021 5 6.2 抽样方案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3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企业内部质量监督和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内部质量监督和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4.3 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3.2-3.5 的全部内容。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判定和复检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2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用材料应符合 GB 4806.1 或 GB/T 28118 的要求。7.2.2 运输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2.3 可根据市场的发展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的包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防止曝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载。Q/RWSW 0011S-2021 6 7.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的仓库中,离墙15cm,离地20cm存放。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注意防晒、防雨、防潮。7.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未拆封的产品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