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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KJB
0002
S-2019
混合米昔
2019
混合
备案号备案号:QB64/0161SQB64/0161S-20192019 Q/NKJB 宁夏康健保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宁夏康健保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KJB0002S2019 混合米昔 2019-05-10 发布 2019-05-10 实施 宁夏康健保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 Q/NKJB 0002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NKJB 0002S-2018混合米昔。本标准与 Q/NKJB 0002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增加了原料人参;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 DBS22 024 食品原料用人参;技术要求 增加了人参符合 DBS22 024 要求。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KJB 0002S-2019 1 混合米昔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米昔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糙米、黑糯米、小米、小麦、荞麦、燕麦、薏米、麦片、芡实、莲子、玉米、紫米、粳米、芸豆、黄豆、红豆、绿豆、小豆、蚕豆、豌豆、扁豆、豇豆、鹰嘴豆、木豆、青稞、谷子、高粱等主要原料,拼配(或不拼配)大枣、枸杞、韭菜粉、芹菜籽、桂圆、茉莉花、百合、薄荷、核桃仁、玫瑰花、花生、芝麻、桂花、酸枣仁、人参等,以不同的组合经挑选去杂、熟制、调配、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等制成的,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不同品种的混合米昔。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T 1532 花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数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59 蚕 GB/T 10460 豌豆 GB/T 10461 小豆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1 芝麻 GB/T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Q/NKJB 0002S-2019 2 GB/T 18810 糙米 GB 19640 麦片类卫生标准 DBS22 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 产品按主要原料和配方的不同分以下几类:a)以五种谷物、杂粮拼配。b)以五种谷物、杂粮为主,拼配以药食同源的物品如大枣、枸杞、桂圆、茉莉花、百合、核桃仁、玫瑰花、花生、芝麻、桂花、酸枣仁等 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黑糯米、小米、小麦、荞麦、燕麦、薏米、麦片、芡实、莲子、玉米、紫米、粳米、芸豆、绿豆、小豆、蚕豆、豌豆、扁豆、豇豆、鹰嘴豆、木豆、青稞、谷子、高粱等主要原料,拼配(或不拼配)大枣、枸杞、桂圆、茉莉花、百合、核桃仁、玫瑰花、花生、芝麻、桂花、酸枣仁、人参等原料应无虫蛀、霉变,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标准要求。4.1.2 糙米符合 GB/T18810 要求 4.1.3 小米符合 GB/T11766 要求 4.1.4 小麦符合 GB1351 要求 4.1.5 荞麦符合 GB/T10458 要求 4.1.6 玉米符合 GB1353 要求 4.1.7 绿豆符合 GB/T10462 4.1.8 麦片符合 GB19640 要求 4.1.9 小豆符合 GB/T10461 要求 4.1.10 蚕豆符合 GB/T10459 要求 4.1.11 豌豆符合 GB/T10460 要求 4.1.12 高粱符合 GB/T8231 要求 4.1.13 枸杞符合 GB/T18672 要求 4.1.14 花生符合 GB/T1532 要求 4.1.15 芝麻符合 GB/T11761 要求 4.1.16 人参符合 DBS22 024 要求 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NKJB 0002S-2019 3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 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包装完整严密、不漏包。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g/100g 10.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10000 大肠菌群 CFU/g 100 霉菌 CFU/g 100 致病菌 按 GB29921 执行 4.5 真菌霉素限量和污染物限量 真菌霉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Q/NKJB 0002S-2019 4 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7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7.2 理化指标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7.3 微生物指标 7.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8 8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关键工艺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NKJB 0002S-2019 5 8.3 每批产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9.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的仓库内,成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