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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HJY 0001 S-2019 茶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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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HJY 0001 S-2019 茶叶 2019
7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NHJYQ/NHJY 0001S-2019代替Q/NHJY 0001S-2016茶叶2019-4-10 发布2019-04-10 实施南航嘉源(广州)航空用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33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5日Q/NHJY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南航嘉源(广州)航空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南航嘉源(广州)航空用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华涛。本标准与Q/NHJY 0001S-2016的主要差异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产品分类。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NHJY 0001S-2007;Q/NHJY 0001S-2010;Q/NHJY 0001S-2013;Q/NHJY 0001S-2016。Q/NHJY 0001S-20191茶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茶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乌龙茶、单从、肉桂、水仙、岩茶、铁观音、绿茶、雀舌茶、毛尖茶、毛峰茶、黑茶、红茶为原料,经筛选、烘干或不烘干、称量、包装而成的茶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的测定GB/T 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茶 取样GB/T 8305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13738.1红茶 第 1 部分:红碎茶GB/T 13738.2红茶 第 2 部分:工夫红茶GB/T 13738.3红茶 第 3 部分:小种红茶GB/T 14456.1绿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14553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769水果和蔬菜中 450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Q/NHJY 0001S-20192GB/T 23204茶叶中 519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3776茶叶感官评审方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57.1乌龙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30357.2乌龙茶 第 2 部分:铁观音GB/T 30357.4乌龙茶 第 4 部分:水仙GB/T 30357.5乌龙茶 第 5 部分:肉桂GB/T 30357.6乌龙茶 第 6 部分:单丛GB/T 32719.1黑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30375茶叶贮存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GH/T 1071茶叶贮存通则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的要求3.1.1乌龙茶应符合GB/T 30357.1的规定。3.1.2单从应符合GB/T 30357.6的规定。3.1.3肉桂应符合GB/T 30357.5的规定。3.1.4水仙应符合GB/T 30357.4的规定。3.1.5铁观音应符合GB/T 30357.2的规定。3.1.6绿茶、雀舌茶、毛尖茶、岩茶、毛峰茶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3.1.7黑茶应符合GB/T 32719.1的规定。3.1.8红茶应符合GB/T 13738.1或GB/T 13738.2或GB/T 13738.3的规定。3.1.9以上原辅料应品质正常、洁净、无着色、无霉变,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Q/NHJY 0001S-20193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各类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各类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各类产品应有的形态性状,大小均匀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乌龙茶、单从、肉桂、水仙、岩茶、铁观音红茶绿茶、雀舌茶、毛尖茶、毛峰茶黑茶水分/(%)7.07.09.014.0总灰分/(%)6.58.07.58.5水浸出物/(%)(质量分数)30.0铅(以Pb计)/(mg/kg)4.8稀土总量(以稀土氧化物总量计)/(mg/kg)2.0乙酰甲胺磷/(mg/kg)0.1六六六/(mg/kg)0.2滴滴涕/(mg/kg)0.2氯氰菊酯/(mg/kg)20.0杀螟硫磷/(mg/kg)0.5溴氰菊酯/(mg/kg)10氟氰戊菊酯/(mg/kg)20氯菊酯/(mg/kg)20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和GB 2763.1的规定3.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标准。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GB/T 23776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Q/NHJY 0001S-20194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水浸出物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稀土总量按GB 5009.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6乙酰甲胺磷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5.2.7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8溴氰菊酯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5.2.9杀螟硫磷按GB/T 14553、GB/T 20769、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按GB/T 23204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6.2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量检验样品,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检验抽样按GB/T 8302规定。型式检验的样品应自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6.3检验分原辅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3.2出厂检验6.3.2.1 每批产品出厂前,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3.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水浸出物、净含量。6.3.3型式检验Q/NHJY 0001S-201956.3.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4 章的全部内容。6.3.3.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2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7.1.1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7.1.2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2包装7.2.1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袋包装应符合GB/T 21302的要求,外包装物采用纸箱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所用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表 GH/T 1070 的要求。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观整洁美观。7.2.2可根据市场的发展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的包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3运输7.3.1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3.2运输工具必须防潮、清洁、干燥、无污染。7.3.3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4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7.4贮存7.4.1应符合 GH/T 1071 的规定。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无异味。7.4.2仓库室温不超过 35,相对湿度不超过 80%,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混放。7.4.3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至少离墙 15cm,离地 20cm 存放,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 2.5m,堆上严禁放置其他物品。7.5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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