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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JK
0003
S-2019
即食鱼胶罐头
2019
即食
鱼胶
罐头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HJKQ/SHJK 0003S-2019即食鱼胶罐头2019-04-05 发布2019-04-05 实施广东双鸿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ICS:备案号:备案号:4451016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1日Q/SHJK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双鸿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键俊、陈南瑜、沈荣加。本标准于2019年04月05日首次发布。Q/SHJK 0003S-20191即食鱼胶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鱼胶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鱼胶(花胶)、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红枣、藜麦、姜、黑米、莲子、银耳、桂圆、蜂蜜、枸杞子、人参(人工种植),经挑拣、浸泡、预处理、调配、罐装、封口、灭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鱼胶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106.1 包装容器铝易开盖铝两片罐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冰糖NY/T 832黑米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 1007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计委2012年第1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监督函(2012)62号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Q/SHJK 0003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鱼胶(花胶):色微黄、半透明、质强韧、稍有鱼腥味,无霉变异味,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3藜麦: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4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5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6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7黑米:应符合 NY/832 的规定。3.1.8姜、莲子、银耳、桂圆、枸杞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9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计委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10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及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色泽符合本产品应当具有的色泽、光泽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组织形态产品呈粘稠液体,半固体组织状态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见产品标签标识的明示公告铅(以Pb计),mg/kg0.9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镉(以 Cd 计),mg/kg0.1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2.0多氯联苯a,mg/kg0.5a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称取 50g 试样样品置于无色、洁净烧杯中,先闻其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试样样品的滋味,于明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5.2 理化指标Q/SHJK 0003S-201935.2.1 固形物含量按QB 1007规定执行。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5.2.3 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执行。5.2.4 镉按GB 5009.15规定执行。5.2.5 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执行。5.2.6 铬按GB 5009.123规定执行。5.2.7 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6规定执行。5.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在成品库待检区内同一批次成品中随机抽样取样品,抽样以瓶计。每批按 QB/T 1006 抽样,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感官、固形物含量及净含量检验,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用。6.3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4 出厂检验6.4.1 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商业无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6.5.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 3.2 条3.6 条及标签。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Q/SHJK 0003S-201946.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和标志7.1.1 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1.2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 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7.1.3 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及联系电话。7.1.4 预包装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7.1.5含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应符合相应国家公告的要求。7.2 包装7.2.1 内包装瓶、杯应符合 GB/T 9106.1 的规定,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破损。7.2.2 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2.3 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低于 10cm。7.4.3 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