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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0001
S-2019
预制肉制品
2019
预制
肉制品
Q/SH0001S-2019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有感官、净含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理化指标如出现1项及1项以上不合格项时,可从备检样品或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会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台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贮存应符合GB31621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