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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LHJ 0001 S-2019 辣椒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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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LHJ 0001 S-2019 辣椒制品 2019 辣椒 制品
辣椒辣椒制制品 品 2019-04-18 实施实施 Q/NLHJ 0001S2019 备案号:QB64,/0130S-2019 宁 夏 老 何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宁 夏 老 何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LHJ 2019-04-18 发布发布 宁 夏 老 何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宁 夏 老 何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1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老何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老何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飞龙 马希忠 张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LHJ 0001S2019 2 辣椒制品 1.范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辣椒为主要原料,经去梗、去杂、干洗、粉碎或不粉碎、添加或不添加食盐后,加入少量植物油,经加工制成的不同品种的辣椒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1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产品分类 3.产品分类 按产品形状分为以下几类:a)辣椒干;b)辣椒段;c)辣椒丝;d)辣椒粉;4.技术要求 4.1 4.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4.1.1 食盐应符合GB5461 要求。Q/NLHJ 0001S2019 3 4.1.2 4.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 要求。4.1.3 4.1.3 干辣椒不得有虫蚀和发霉变质现象。4.2 感官指标 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辣椒红色,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辣椒制品特有的辣味、香味,无异味 外观 形状 具有该品种辣椒制品应有的外观形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辣椒干 辣椒段 辣椒丝 辣椒粉 水分/%18.0 18.0 18.0 18.0 总灰分/%10.0 10.0 10.0 酸不溶性灰分/%2.5 氯化钠/%10.0 铅(以pb计)/(mg/kg)1.0 4.4 农药残留限量 4.4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规定 5.食品添加剂 5.15.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Q/NLHJ 0001S2019 4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实验方法 7.1 7.实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7.3 氯化钠按 GB/T 12457 规定方法检验。7.47.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7.57.5 总灰分按 GB/T 12729.7 规定方法检验。7.67.6 酸不溶性灰分按 GB/T 12729.9 规定方法检验。7.77.7 农药残留按 GB 2763 规定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 8.1 8.检验规则 8.1 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5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8.2.28.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Q/NLHJ 0001S2019 5 9.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9.1 标志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29.2 包装包装 9.2.1 9.2.1 内包装用复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2.2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9.3 运输 9.3.1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该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9.4 贮存 应贮存再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该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 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0个月。Q/NLHJ 0001S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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