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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LBL 0062 S-2021 碧生源®维生素C咀嚼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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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LBL 0062 S-2021 碧生源®维生素C咀嚼片 2021 生源 174 维生素 咀嚼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NLBLQ/NLBL 0062S-2021碧生源碧生源 维生素维生素 C C 咀嚼片咀嚼片2021-01-20 发布2021-02-20 实施广广东东能能量量堡堡垒垒制制药药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31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NLBL 0062S-2021前前言言本标准编制按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广东能量堡垒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能量堡垒制药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加梁、甘天丽。本标准首次发布的时间是 2021 年 01 月 20 日。本标准由广东能量堡垒制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Q/NLBL 0062S-20211碧生源碧生源 维生素维生素 C C 咀嚼片咀嚼片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碧生源维生素 C 咀嚼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 L-抗坏血酸为原料,以木糖醇、D-甘露糖醇、山梨糖醇、硬脂酸镁、三氯蔗糖、柠檬黄、诱惑红、橙味香精为辅料,经粉碎(过筛)、制粒(干燥)、混合(总混)、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补充维生素 C 保健功能的碧生源维生素 C 咀嚼片,其功效成分为维生素 C。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1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Q/NLBL 0062S-20212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L-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的要求;3.1.2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的要求;3.1.3 D-甘露糖醇应符合 GB 1886.1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3.1.4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的要求;3.1.5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的要求;3.1.6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的要求;3.1.7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的要求;3.1.8 诱惑红应符合 GB 1886.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的要求;3.1.9 橙味香精应符合 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的要求;Q/NLBL 0062S-202133.1.10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产品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黄色至橙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片状固体,片形完整、大小一致;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保健功能补充维生素 C。3.4功效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功效成分指标项目指标每片含维生素 C(以 L-抗坏血酸计),mg48-100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要求。表 3 理化指标3.6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和酵母,CFU/g50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1.0总砷(以 As 计),mg/kg1.0总汞(以 Hg 计),mg/kg0.3水分,%7.0灰分,%20Q/NLBL 0062S-20214沙门氏菌0/25g3.7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 的规定。3.8重量差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GB 17405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照 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规定,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功效成分维生素 C(以 L-抗坏血酸计):按 GB 5009.86 规定的方法检验。5.3理化指标5.3.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微生物指标5.4.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4.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MPN 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3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5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Q/NLBL 0062S-202155.5重量差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规定的相关方法执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6.1.1 保健食品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制度,并由专人负责。6.1.2 原辅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原辅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6.1.3 采购原辅料必须按相关规定索取有效的检验报告单。6.1.4 原辅料购进后对来源、规格、包装情况进行初步检查,按验收制度的规定填写入库账、卡,入库后应向质检部门申请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6.1.5 各种原辅料应按待验、合格、不合格分区离地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合格备用的还应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同一库内不得储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辅料。6.2出厂检验6.2.1 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功效成分,水分,重量差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6.3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正常生产后,如原辅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标准要求中所有项目。Q/NLBL 0062S-202166.4组批与抽样6.4.1 在成品中按瓶抽样,抽样单位以瓶计。6.4.2 由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台机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产品由公司的质量检验部门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和留样观察,对留样观察的样品定期进行复检。抽样数量符合表 5 规定。表 5 取样量每批产品的包装瓶数应抽样量50000.3%5000100000.2%100000.1%6.4.3 取样记录取样时须填写取样记录,内容有抽样日期、品种、代号、批号、数量、必要的取样说明及取样人签名。每件被取样的容器必须贴有取样证。6.5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判为不合格品。6.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只要有一项仍不符合标准时,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包装物上的标签、标示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16740 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Q/NLBL 0062S-20217的规定。7.2包装7.2.1产品规格产品规格为 0.8 g/片。7.2.2内包装要求产品内包装封口严密,不漏气,聚乙烯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要求。7.2.3外包装要求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恶臭等物品混装,混装。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按箭头方向堆放,注意防压、防晒、防潮、防热。7.4贮藏方法保持瓶盖封闭,贮存于 30以下的阴凉干燥处。7.5保质期本产品在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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