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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JM 0007 S-2021 玉米须桑叶茶(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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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JM 0007 S-2021 玉米须桑叶茶代用茶 2021 玉米须 桑叶 用茶
南 京 健 美 莱 生 物 科 技 中 心 企 业 标 准 Q/NJJM 0007S-2021 玉米须桑叶茶(代用茶)2021-05-28 发布 2021-07-02 实施 南京健美莱生物科技中心发 布 Q/NJJM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5 7 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0 1Q/NJJM 000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南京健美莱生物科技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指标1.9 mg/kg,严于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苦丁茶规定的铅2.0mg/kg 的限制要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将龙。本标准由 2021 年 05 月首次发布。J S Q BQ/NJJM 0007S-2021 1 玉米须桑叶茶(代用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米须桑叶茶(代用茶)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须、桑叶、大麦、决明子、牛蒡根、苦荞麦、栀子、荷叶、山楂为原料,经选料、混合、干燥、粉碎、包装而成的玉米须桑叶茶(代用茶)(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桑叶、决明子、栀子、荷叶、山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2 玉米须应符合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的要求,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3 大麦应符合GB 2715的要求,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4 牛蒡根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的要求,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5 苦荞麦应符合GB/T 10458 的规定,同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J S Q BQ/NJJM 0007S-2021 2 4.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呈粉剂 气味与滋味 呈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 3.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3.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1.9 GB 5009.12 展青霉素(g/kg)10 GB 5009.185 其他农残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3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允差。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式生产后,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次投料、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J S Q BQ/NJJM 0007S-2021 3 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00g(不少于 5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标注本品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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