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NCSW
0001
S-2021
植物茶叶发酵饮料
2021
植物
茶叶
发酵
饮料
南 京 农 创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CSW 0001S-2021 植物(茶叶)发酵饮料 2021-04-12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南京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NCS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2 5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5-3 1 Q/NCSW 0001S-2021 前前 言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0.3mg/L”的规定。本标准由南京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畏。本标准于2021年4月首次发布。J S Q BQ/NCSW 0001S-2021 1 植物(茶叶)发酵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茶叶)发酵饮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茶鲜叶为主要原料,添加粗制海盐、荷叶、鱼腥草、红糖、饮用水,经发酵制得含嗜酸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的植物发酵原液后,再适量添加粗制海盐、饮用水,经混合、二次发酵、灌装后制得的植物(茶叶)发酵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0157:H7/NM 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61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J S Q BQ/NCSW 0001S-2021 2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茶鲜叶:应清洁完整、外观无破损腐败,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粗制海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3 红糖:应符合QB/T 4561的规定。3.1.4 饮用水: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3.1.5 荷叶、鱼腥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6 嗜酸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呈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组织形态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气味与滋味 透明液状,不分层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12 pH 值 3.0-4.0 GB 5009.237 其他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3.4.1 活菌型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活菌型数量与试验方法 项目 限量 检验方法 植物乳酸菌活菌数/(CFU/mL)106 GB 4789.3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3.4.2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J S Q BQ/NCSW 0001S-2021 3 沙门氏菌/(/25mL)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大肠埃希氏菌 0157:H7/(0/25mL)5 0 0-GB 4789.36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3.1、3.6外规定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批次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瓶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样样品。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8瓶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J S Q BQ/NCSW 0001S-2021 4 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和 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放置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常温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本标准的储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 1 个月。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