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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SP
0001
S-2020
半固态酱料包
2020
固态
酱料
备案号:QB64/0299S-2020 Q/YLSP 宁 夏 渝 陵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LSP 0001S2020 半固态酱料包 2020-07-24 发布 2020-07-24 实施 宁夏渝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YLSP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宁夏渝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渝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华、田杰、甘廷坤、陈学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LSP 0001S2020 1 半固态酱料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酱料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类、时令蔬菜、豆制品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预处理、加入辅料及调味料炒制、冷却、抽真空包装、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不同种类的配合自热米饭食用的半固态酱料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种类:a)宫保鸡丁酱料包;Q/YLSP 0001S2020 2 b)鱼香肉丝酱料包;c)土豆烧牛肉酱料包;d)青椒肉丝酱料包;e)酸菜牛肉酱料包;f)红烧豆腐酱料包;g)酸菜羊肉酱料包;h)鱼香茄子酱料包。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标准要求。4.1.2 豆制品应符合 GB 2712 标准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4.1.5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4.1.6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标准要求。4.1.7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标准要求。4.1.8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标准要求。4.1.9 豆瓣应符合 GB 2718 标准要求。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标准要求。4.1.11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标准要求。4.1.12 时令蔬菜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包装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胀包(罐)内容物 具有该品种酱料包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与形态,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40 氯化钠含量(以 NaCl 计),%15.0 铅(以 Pb 计),mg/kg 1.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Q/YLSP 0001S2020 3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净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方法检验。7.2 氯化钠含量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0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 8.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商业无菌。8.2.2 型式检验 正常情况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3 判定 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Q/YLSP 0001S2020 4 9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