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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DRX
0001
S-2019
水煮笋干
2019
水煮
笋干
Q/NDRX 宁 德 荣 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DRX 0001S-2019 水煮笋干 2019-10-8 发布 2019-11-8 实施 宁德荣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DRX 0001S2019 前 言 本公司为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公司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等需要特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技术指标、参数是依据本产品的特征并参照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来制定,污染物指标中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GB 2762的规定。本标准于2019年6月15日首次发布,2019年10月8日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NDRX 0001S-2019【备案号为 0593350202S-(2019)】,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原标准作废。本标准与原标准比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技术指标,增加微生物指标;修改了检验规则。本标准由宁德荣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德荣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陈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RX 0001S2019 1 水煮笋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煮笋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毛竹笋干为主要原料,经水煮、泡发、切片、称重、分装、抽真空、封口、杀菌、冷却等工艺制成的水煮笋干制品(非即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8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食品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水煮笋干 以毛竹笋干为原料经清洗、水煮、泡发、切片、包装、杀菌等加工制作工艺生产的笋干制品(非即食,通过烹调后食用)。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RX 0001S2019 2 4.1.1 毛竹笋干:采用质嫩、无霉烂、无病虫害的烘烤或日晒笋干,且应符合且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要求。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颜色,有光泽,汤汁清澈,包装密封完好,无泄漏、不胀袋 将一个独立包装产品混合样平摊于白色洁净瓷盘内,目视法观察色泽、洁净度、形状、整齐度、组织状态、汤汁、杂质;鼻闻气味;口尝滋味 外形和组织状态 笋片肉质脆嫩,切面整齐光滑,厚薄均匀,无明显粗老纤维,允许少量碎片或笋衣 滋味和气味 口感清爽,具有笋干特有的香气和风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固形物,%80 GB/T 10786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时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 GB 5009.12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微生物 商业无菌 GB 4789.26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RX 0001S2019 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8950和GB 14881的要求。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一般情况下每年应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时;b)原料、工艺、生产装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 组批 6.2.1 生产工艺条件、生产日期、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2 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000kg)时,可将相邻班次(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6.3 抽样 6.3.1 样品以袋(罐、杯或盒)为单位,对于大包装产品,样品以小包装的独立包装为单位。6.3.2 出厂检验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袋(罐、杯或盒)进行检验,3袋(罐、杯或盒)留样。6.3.3 型式检验抽样时,可从任一批次产品中抽取23袋(罐、杯或盒)进行检验。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结果中,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不合格,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若不符合本标准,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4.2 型式检验结果中,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净含量、固形物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不合格品。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有一袋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值低于明示值时,允许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6.4.3 若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7 标志和标签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RX 0001S2019 4 产品包装标志和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做到清洁卫生。复合蒸煮袋或其他包装材质均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的要求。产品包装的封口应平整,且严密、牢固、无破损或泄漏。8.2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并有防晒、防雨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装、轻卸、轻放,避免重压和挤压。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空间应清洁、卫生、通风,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4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9 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