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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SFJ 0001 S-2020 强化维生素能量饮品 2020 强化 维生素 能量 饮品
Q/TSFJ 天丝维他命饮料(福建)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SFJ 0001S2020 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 2020-03-10 发布 2020-04-10 实施 天丝维他命饮料(福建)有限公司 发 布 Q/TSFJ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订;铅、锡指标依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而制订,总砷基于风险评估参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运动营养食品(液态)而制订,且铅、总砷指标严于该标准;展青霉素指标依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订。食品添加剂指标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及化合物来源遵照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及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天丝维他命饮料(福建)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天丝维他命饮料(福建)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天丝维他命饮料(福建)有限公司、福建七狼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委托加工企业生产。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飞。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TSFJ 0001S2020 1 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白砂糖和(或)果葡糖浆为主要原料,添加以下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三种以上或全部:牛磺酸、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维生素 E、烟酸、葡萄糖酸锌,根据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或不添加:果蔬汁(浆)、食用葡萄糖、咖啡粉、茶粉、蜂蜜、食用盐、二氧化碳、柠檬酸、DL-苹果酸、冰乙酸(又名冰醋酸)、dl-酒石酸、磷酸、抗坏血酸(维生素 C)、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钾、氯化钾、碳酸氢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甜菊糖苷、日落黄、柠檬黄、诱惑红、葡萄皮红、亮蓝、天然胡萝卜素、-胡萝卜素、羧甲基纤维素钠、海藻酸钠、食品用香精香料(含瓜拉纳提取物)以经溶解、过滤、调配、杀菌、灌装、包装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配料及其特性,产品分为充气型(添加二氧化碳)和不充气型。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2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色泽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 态 呈均匀的液态,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TSFJ 0001S2020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二氧化碳气容量a(20),倍 1.0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以 20 折光计法),4.0 总砷(以 As 计),mg/kg 0.2 铅(以 Pb 计),mg/L 0.3 锡b(以 Sn 计),mg/kg 150 展青霉素c,g/kg 50 a 仅限充气型产品。b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c 仅适用于使用苹果/山楂汁(浆)为原料的产品。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 和 GB 29921 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食品营养强化剂 4.7.1 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7.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7.4 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 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TSFJ 0001S2020 3 6.2 理化检验 6.2.1 二氧化碳气容量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TSFJ 0001S2020 4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200 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 18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8.1.1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 配料中包括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的产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8.1.3 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为食品包装用玻璃制品或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或食品包装用金属制品或纸基复合材料,内包装物安全指标应分别符合 GB 4806.5、GB 4806.7、GB 4806.9、GB/T 18192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TSFJ 0001S2020 5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易拉罐、玻璃瓶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其余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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