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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HS 0001 S-2019 山格淮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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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HS 0001 S-2019 山格淮山 2019
Q/SGHS 安 溪 县 山 格 淮 山 加 工 厂 企 业 标 准 Q/SGHS 0001S2019 代替 Q/SGHS 0001S-2016 山格淮山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1-01 发布 2019-11-30 实施 安溪县山格淮山加工厂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GH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SGHS 0001S-2016山格淮山的修订。本标准与Q/SGHS 0001S-2016山格淮山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试验方法”中的检验方法标准按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制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安溪县山格淮山加工厂提出。本标准由安溪县山格淮山加工厂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安溪县山格淮山加工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文爵。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Q/SGHS 0001S-2016山格淮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GHS 0001S2019 1 山格淮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格淮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淮山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去皮、切片、漂烫、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山格淮山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第一部)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淮山应洁净、无虫蛀、无质变、无污染,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第一部)的要求。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GHS 0001S2019 2 3.2 感官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铅(以 Pb 计)/(mg/kg)1.0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注: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形态、色泽和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GHS 0001S2019 3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2.3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 20 个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GHS 0001S2019 4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7.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袋采用复合食品袋、PE 袋或 PP 袋,应分别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要求,采用其他包装材料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封口应严密、牢固。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的冷藏库内,贮存温度为 05。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9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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