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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SD
0001
S-2019
水煮发笋
2019
水煮
Q/NJSD 古 田 县 基 仕 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JSD 0001S2019 水煮(发)笋 2019-03-01 发布 2019-04-03 实施 古田县基仕达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NJSD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要求依据 GB 7098 和 GB 2762 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由古田县基仕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古田县基仕达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贵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1S2019 1 水煮(发)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煮(发)笋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笋(苦笋、春笋、绿笋、麻笋、马蹄笋、小竹笋)或笋干为原料,经预煮(苦笋、春笋、绿笋、麻笋、马蹄笋、小竹笋)或水发(笋干)、修整、切片、切块或切丝,添加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真空封口、杀菌制成的非即食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1S2019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根据使用的原辅料品种不同分类:水煮苦笋、水煮春笋、水煮绿笋、水煮麻笋、水煮马蹄笋、水煮小竹笋和水发笋干。3.1.1 水煮苦笋:以鲜苦笋为原料,经预煮、修整、切片、切块或切丝,添加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真空封口、杀菌制成的水煮苦笋。3.1.2 水煮春笋:以鲜春笋为原料,经预煮、修整、切片、切块或切丝,添加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真空封口、杀菌制成的水煮春笋。3.1.3 水煮绿笋:以鲜绿笋为原料,经预煮、修整、切片、切块或切丝,添加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真空封口、杀菌制成的水煮绿笋。3.1.4 水煮麻笋:以鲜麻笋为原料,经预煮、修整、切片、切块或切丝,添加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真空封口、杀菌制成的水煮麻笋。3.1.5 水煮马蹄笋:以鲜马蹄笋为原料,经预煮、修整、切片、切块或切丝,添加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真空封口、杀菌制成的水煮马蹄笋。3.1.6 水煮小竹笋:以鲜小竹笋为原料,经预煮、修整、切片、切块或切丝,添加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真空封口、杀菌制成的水煮小竹笋。3.1.7 水发笋干:以笋干为原料,经水发、修整、切片、切块或切丝,添加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真空封口、杀菌制成的水发笋干。3.2 根据竹笋形态不同分类:产品分为整装、片装、块装、丝装。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苦笋、春笋、绿笋、麻笋、马蹄笋:采用质嫩、笋体完整,肉质呈黄白色或乳白色,无霉烂、病虫害和机械伤,笋身无明显空洞。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小竹笋:采用质嫩、笋体完整,有笋尖,笋肉呈白色、乳白色或黄白色、淡绿色,笋体长度 60120mm,笋体兜部横径 1035mm 的小竹笋,无霉烂、病虫害和机械伤,不允许使用筷竹笋和开叉笋。应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1S2019 3 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3 笋干: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6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水煮苦笋 水煮小竹笋 水煮春笋 水煮绿笋 水发笋干 水煮麻笋 水煮马蹄笋 色泽 笋肉呈乳白色 或 黄 白色,汤汁尚清,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和白色析出物 笋肉呈白色、乳白色、黄白色或淡绿色,同一包装中色泽尚均匀,汤汁尚清,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 笋 肉 呈 白色、黄 白色,汤汁尚清,允许有少 量 笋 衣碎 屑 和 白色析出物 笋 肉 呈 黄色、淡黄色、乳黄色,汤汁尚清,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和白色析出物 笋肉呈白色或黄白色,汤汁尚清,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和白色析出物 笋肉呈乳白色 或 黄 白色,汤汁尚清,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和白色析出物 笋肉呈乳白色 或 黄 白色,汤汁尚清,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和白色析出物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形态 整装 笋只尚嫩,无明显粗纤维,允许稍有损伤和拔节,大小尚均匀 笋衣肉质细嫩,形态基本完整,无开叉笋及段条笋,无明显粗纤维笋,断尖笋、秃头笋每包不超过净重15%笋只尚嫩,无明显粗纤维,允许稍有损伤和拔节,大小尚均匀 笋只尚嫩,无明显粗纤维,允许稍有损伤和拔节,大小尚均匀/笋只尚嫩,无明显粗纤维,允许稍有损伤和拔节,大小尚均匀 笋只尚嫩,无明显粗纤维,允许稍有损伤和拔节,大小尚均匀 片装 笋片尚嫩,切片尚光滑,厚薄大小尚均匀 块装 笋块,质嫩,无明显粗老纤维感 丝装 丝状,质嫩,无明显粗老纤维感 杂质 无外来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1S2019 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50 pH 值 3.54.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1.0 镉(以 Cd 计)/(mg/kg)0.1 总汞(以Hg计)/(mg/kg)0.01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0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焦亚硫酸钠(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最大使用量为 0.05g/kg。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 6.2.1 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1S2019 5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7.2 抽样 按 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pH值、商业无菌、净含量、固形物。7.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1S2019 6 7.5.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 4806.7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