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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L
0012
S-2021
人参鸡精复合调味料
2021
人参
复合
调味料
新模板标记勿删Q/NJLQ/NJL0012S-2021代替Q/NJL0012S-2018人参鸡精复合调味料2021-04-10 发布2021-04-10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NJL0012S-2021221377S-20212021 06072024 0606Q/NJL0012S-20211前 言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本标准由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超、石晓明、武建忠、于忠平。本标准延续 Q/NJL0012S-2017。Q/NJL0012S-20212人参鸡精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 4、5 年)、鸡精、味精(谷氨酸钠)、食用盐、白砂糖、玉米淀粉、呈味核苷酸二钠、酱油为原料,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香味和人参滋养的人参鸡精复合调味料。产品类别属性为非即食调味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 2717酱油卫生标准GB 2720味精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椤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谷氨酸钠(99%味精)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Q/NJL0012S-20213NY 318人参制品SB/T 10371鸡精调味料QB/T 2845呈味核苷酸二钠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 8885 的规定。3.1.2 谷氨酸钠(99%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5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6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QB/T 2845 的规定。3.1.7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要求。3.1.8 人参(人工种植 4、5 年)应符合 DBS 22/024 中生晒参的规定,每 100g 产品中添加 3 生晒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黄色试验方法:取适量试样,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闻起气味,用温开水漱口,晶其滋味组织形态呈均匀粉粒或颗粒状态,无肉眼可见杂质滋、气味具有鲜美滋味,口感和顺,无不良滋味杂质鲜香味纯正、无不良滋味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氯化物(以NaC1计),%60GB 5009.44氨基酸态氮(以N计),%0.3GB/T 5009.39水分,%5.0GB 5009.3总氮(以氮计),%0.5GB 5009.5人参总皂苷,%1.0DBS 22/024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NJL0012S-20214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90GB 4789.3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mL)1000 CFU/g(mL)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5-呈味核苷酸二钠增味剂按生产所需适量添加-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杆菌指标。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Q/NJL0012S-20215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 包(罐),分别作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指标检验、留样。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鸡精复合调味料配料表:人参(人工种植 4、5 年)、味精(谷氨酸钠)、食用盐、鸡精、白砂糖、玉米淀粉、酱油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净含量/规格:按订货要求制定其净含量,定量包装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农安县龙王乡翁克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见喷码、24 个月贮存条件:常温保存、通风、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2012228581产品标准代号:Q/NJL0012S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岁以下儿童人参添加量:每 100g 产品中添加 3g 人参,人参食用量3 克/天。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1179 千焦(kJ)14%蛋白质10.0 克(g)3%脂肪7.0 克(g)5%碳水化合物33.0 克(g)1%钠19.000 毫克(mg)260%Q/NJL0012S-202168包装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4806.7、GB/T 28118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保质期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高温与日光暴晒。在符合本标准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最低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