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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JF 0005 S-2021 人参蝮蛇膏(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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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JF 0005 S-2021 人参蝮蛇膏饮品 2021 人参 蝮蛇 饮品
南 京 经 方 堂 中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JJF 0005S-2021 人参蝮蛇膏(饮品)2021-04-07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南京经方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NJJF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3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5-3 1Q/NJJF 0005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指标0.2mg/L,严于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规定的铅0.3mg/L 的限制要求。本标准由南京经方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涌。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首次发布。J S Q BQ/NJJF 0005S-2021 1 人参蝮蛇膏(饮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蝮蛇膏(饮品)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蝮蛇、木瓜、代代花、阿胶、百合、栀子、肉桂、鸡内金为原料,经预处理、配料、加入蜂蜜熬煮、浓缩、灌装、包装而成的人参蝮蛇膏(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J S Q BQ/NJJF 0005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蝮蛇、木瓜、代代花、阿胶、百合、栀子、肉桂、鸡内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同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17 号)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棕色 取 50ml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试样杯(或100ml 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形态,鼻嗅其香味、品尝其口感/滋味。滋味与气味 呈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和异香 组织状态 呈膏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落(CFU/mL)5 2 1 10 GB 4789.3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 折光计法),%5.0 GB/T 12143 总砷(以 As 计),mg/L 0.2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L 0.2 GB 5009.12 铜(以 Cu 计),mg/L 5.0 GB 5009.13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 10 GB 5009.34 J S Q BQ/NJJF 0005S-2021 3 表3(续)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符合GB 29921中饮料的规定 GB 4789.4、GB 4789.10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允差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3.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每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为全部技术要求。4.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过往批次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规格、同班次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4.5 判定规则 在检验中如果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NJJF 0005S-2021 4 5.1 标志 产品运输包装外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 的规定,同时应标注本品含人参(人工种植)及本品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2 包装 5.2.1 内包装材料瓶和盖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严密、无渗漏。5.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5.3 运输 运输时应该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 保质期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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